成都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拟处罚款,是否还需要承担刑责?
202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成都瑞某某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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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瑞某某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拟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成都瑞某某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至300多万元不等,稽查局根据各公司虚开金额的大小,分别处以罚款8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1.成都筑某某嘉酒店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某某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等14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99份,金额合计3030362.94元,税额合计20262.69元,价税合计3050625.63元。拟处予罚款250000.00元。
2.成都晟某某恒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向四川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合计1116296.56 元,税额合计13378.45元,价税合计1130576.00元。拟处予罚款150000.00元。
3.成都誉某某佳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向四川金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某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原某某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腾某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666391.6元,税额合计12326.4元,价税合计678718元。拟处予罚款125000元。
4.成都瑞某某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向成都天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金额合计324928.59元,税额合计4511.41元,价税合计329440元。拟处予罚款80000元。
虽然,稽查局拟对上述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票面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票面额3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中除了第4家公司外,其余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涉嫌虚开发票罪。其中,第1家公司虚开金额300多万元以上,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虚开票面额250万元以上)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虽然达到了入罪标准,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但是,如果虚开的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文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为虚增企业经营成本,接受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86200元(原入罪标准为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及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A药业有限公司、文某某不起诉。
一些涉嫌虚开发票罪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虚开金额或者税额不大,当事人也积极配合调查,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
有些当事人就认为这种情况下,觉得最终可能也是判处缓刑,所以就觉得委托律师的作用也不大,或者不了解案件流程也不委托律师,让案件慢慢地走流程就行,最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白白地浪费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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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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