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江河湖海,保护鱼类资源,需要大家共同参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今日曝光万载县第四批(5例)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一
辛某某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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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7日0时,万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万载县2025年打击非法捕捞“利剑行动”方案》要求,在锦江河万载县双桥镇绍江村发电站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辛某某、辛某等6人正准备进行电鱼作业,现场查获带电线的抄网及电鱼竿各1根、不锈钢包装的12V电瓶1只、逆变器1只、4米塑料船1艘,无渔获物。经立案查明,辛某某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此规定,万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辛某某作出没收电鱼设备1套,并处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鲍某某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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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17时许,万载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时,在锦江河万载县英山藠头厂河段,发现当事人鲍某某正在使用禁用渔具(粘网)网鱼,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粘网3副(已销毁),无渔获物。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规定,三层刺网(网目≤4cm)为禁用渔具,经立案查明,鲍某某使用三层刺网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此规定,万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鲍某某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郭某某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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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23时,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锦江河万载县高城镇竹渡桥河段电鱼,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河道内有塑料船1艘,船上有3人正在进行电鱼作业。电鱼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后立即逃离现场。现场查获船载式电鱼机一台(由带电线抄网及电鱼竿各1根、12V电瓶1只、逆变器1只组成)、渔获物85公斤。经立案查明,郭某某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此规定,万载县农业农村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四
陈某某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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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7日0时许,万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锦江河双桥镇绍江村发电站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唐某某等6人正准备进行电鱼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带电线抄网及电鱼竿各1根、不锈钢包装12V电瓶1只、逆变器1只,4米塑料船1艘,无渔获物。经立案查明,陈某某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此规定,万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没收电鱼设备1套,并处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
孙某某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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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接万载县生态卫士中心线索移送,在锦江河万载县里泉村铲下河段有人撑船使用三层刺网网鱼,万载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2025年11月14日10时许,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正在撑塑料船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网鱼,当事人上岸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1.8米塑料渔船1艘、三层刺网8副、渔获物1.5公斤(已当场放生)。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规定,三层刺网(网目≤4cm)为禁用渔具,经立案查明,孙某某使用三层刺网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此规定,应当给予处罚。万载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4日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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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万载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刘敏、周欣悦;校对:邓晨圆;编审:夏侯婷;监制:邓雯、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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