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邓律师又遇到有人咨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公司不愿意支付医药费,应该怎么办?下面邓律师结合自己之前处理的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时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相关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女,1962年6月生,于2015年12月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岗位是保洁员。2018年5月,张某在物业办公室领取打扫工具时,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并行手术治疗。之后张某为看病,自己垫付医药费一万余元。因物业公司帮其购买雇主责任险,物业公司表示可以报销医药费,要求张某提供医药费发票以及病例材料,但张某医药费发票原件丢失,最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为其报销,因此张某为报销医药费而找到我。
在沟通中,我了解到张某入职物业公司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户籍地在安徽,工作在南京,并且没有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待遇。而且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因此经与张某沟通,我决定帮其申请工伤,除为其主张垫付的医药费外,在帮其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案件处理经过:
张某找到我时是2019年2月份,当时距离张某受伤已经有9个月时间,而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时效限制,所以必须尽快申请工伤认定。
第一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因张某没有书面劳动(劳务)合同,所以我方向人社局进行工伤备案时,人社局要求补充劳动关系方面的资料。之后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诉讼中,物业公司主动提交了《雇佣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于是我方将该《雇佣协议》作为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提交人社局,最终人社局审查认定张某受伤情况属于工伤。
第二步:工伤认定后安排做劳动能力鉴定。因工伤认定的时间比较长,所以拿到认定书的时间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一年,而且考虑到张某已经恢复稳定,因此我拿到认定书后,立即为张某准备材料,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病例材料。经鉴定后,确认张某构成伤残九级。
第三步: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因与物业公司无法进行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我方直接考虑走诉讼程序。也是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直接驳回仲裁,之后再15日内,我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费等费用7万余元。
办案结果:
上述案件经过了确认劳动关系而申请的劳动仲裁、一审程序,认定工伤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主张工伤待遇赔偿而申请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张某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不仅自己垫付的医药费全部拿回,而且拿到了工伤待遇赔偿六万余元。
总结: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时应注意保留相关的工作材料,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关系,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了事故导致受伤的,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