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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专班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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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研讨会于2025年11月8-9日在广州召开,主题聚焦“多学科视野下的规划法律制度研究前瞻”,会议吸引了众多来自全国规划、法律、土地等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与业内人士参与。

8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专班成立大会召开,并推选杭州市政协城建人资环委原主任、一级巡视员何明俊为专班负责人,戚冬瑾为专班负责人助理。

本文字数:9316字

阅读时间:28分钟


11月8日-9日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专班

首届学术研讨会

11月8日晚上和11月9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围绕“多学科视野下的规划法律制度研究前瞻”主题,在广州华南理工大学举行了两场专题研讨会和两场主题报告会,吸引了众多来自全国规划、法律、土地等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与业内人士参与。


学术研讨会合照

主题报告一

9日上午主题报告会由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教授王世福主持。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区域规划所所长兼副总规划师廖蓉、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石楠作引导性发言。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赵民、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周剑云、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主任、教授郭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朱芒、杭州市政协城建人资环委原主任、一级巡视员何明俊分别作专题报告。最后赵民、周剑云、郭杰、朱芒、何明俊与现场观众进行了热烈的问答与讨论。

引导性发言


石楠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石楠饱含深情回顾了专班从酝酿到落地的过程。他强调,规划的本质是在既定规则下塑造空间未来的社会行动。专班的成立是学会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的关键一步。他将广州称为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制度的“活态历史博物馆”,从1921年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自治法规《广州市市政条例》,到上世纪末引领全国的“三旧改造”,再到本世纪初的战略规划创新,广州的实践始终与制度探索相伴相生。面对当前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以及传统以工学为主的知识体系在应对复杂产权、利益平衡时的乏力,他呼吁专班要勇于承担起推动规划学科范式变革的历史使命。


廖蓉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区域规划所所长兼副总规划师

廖蓉首先代表国土空间规划局对专班的成立表示祝贺,然后系统性地回顾了“多规合一”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法治进程。她指出,改革始终坚持“于法有据”的原则,2018年“国土空间规划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三类项目,2023年则升级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一类项目,立法工作进入快车道。经过七年实践,“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从蓝图变为现实,全国、省、市、县各级总体规划已全部批复实施,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紧密衔接。她特别强调,浙江、广州等地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为国家级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地方样本”和“实践试金石”。


王世福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世福感谢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对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的信任和支持,冀望专班的成立能汇聚跨学科力量,构建坚实的学术共同体,共同面对规划从“技术蓝图”走向“治理工具”过程中的法律建构挑战。

专题报告


赵民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赵民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地方立法评析与延伸探讨》报告中,系统梳理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地方立法,分析了其重点创新与难点。他指出,地方立法在编制体系、用途管制、规划许可等方面做了很多创设,如设置分区规划、允许跨乡镇编制片区总规、列举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等,以满足地方实际需求。同时他也提出四大难点:一是立法依据与“不相抵触”原则;二是授权立法权限的适用边界;三是“多规合一”下的用途管制与规划实施;四是地方立法与中央政策的动态调适。他建议,《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制定要贯彻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明确立法定位、优化法律框架结构。地方立法方面增强过渡期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基础,充分发挥地方规划立法和制度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周剑云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周剑云在《规划法的缘起、衍生及其基本特征》报告中,从历史视角探讨了规划法的对象与本质。他提出,规划法的核心是创设一个名为“城镇规划”的治理工具,而规划法本身是描述这个工具、规定其如何制定与使用的“模板”,是“制造工具的模具”。他回顾了英国1909年首部规划法的背景,指出其源于社会改良思想下的工程建设,是公共卫生法、住房法与开放空间法实践的集成。通过比较英国、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等城市规划法规,梳理了规划制度从规划赋权到规划许可的演进过程及两者混合的复杂形态。他强调,规划法规定的是工具的形式与程序,而不规定实质性内容,依法制定的法定规划才是实质性的、动态维护的治理工具,其效率取决于法律授予的形式。


郭杰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主任、教授

郭杰在《乡村规划与土地制度改革探索》报告中,聚焦于乡村规划与土地制度的融合。他提出,乡村规划需要服务于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通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具,实现农业空间的集中集聚、建设空间的盘活利用与生态空间的功能提升。规划确定空间分区与布局后,必须有土地制度去明确对应的用途管制规则,包括计划指标、空间准入、转用规则等。他介绍了其团队在村庄发展潜力评估、宅基地空间置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的研究,强调需要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持续探索,丰富全域全要素的空间管制要求,让村庄规划能够真正落地实施。


朱芒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朱芒在《城市化对法学的影响》报告中,以行政法视角分析了城市化对法学的影响。他提出了一个思考都市法问题的三角形框架,即国家行政权、土地相关权利与城市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德国1981年一个关于地下水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宪法判决,说明了城市化时代财产权概念发生的根本性变化。他特别关注了城市规划中容积率等“数字性行为基准”的法律属性问题,指出这些实质上进行权利分配的技术标准,在法律条文上却难以找到其明确界定,这给法学带来了当代性挑战。他认为,规划行政兼具秩序行政、给付行政和未来形成功能,复杂性远超传统行政法,需要新的法治框架来应对。


何明俊

杭州市政协城建人资环委原主任、一级巡视员

何明俊在《关于构建中国空间规划法律自主知识体系的思考》报告中提出,空间规划的产生源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以规避负外部性、提供空间统筹的正外部性和公共品。他系统介绍了构建知识体系的“一二三四五”路径:一个方法论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视角即规划的法律分析与规划的制度分析;三个来源即中国优秀传统法治传承、国外有益的规划法治借鉴与我们自身规划法治实践的总结;四个逻辑即政治逻辑、规划逻辑、系统逻辑与成本逻辑;五个主要范畴包括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权力体系、以《民法典》为基础的公法范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体系和走向中国式现代化的空间秩序。他强调,目标是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规划与立法转化为现实。

提问与讨论

焦点一:容积率是“技术参数”还是“法律规范”?

这引发了关于技术标准在法律中地位的深刻讨论。赵民、周剑云认为,容积率是综合考虑基础设施承载力、空间舒适度等客观规律与公共利益权衡的结果,其确定兼具科学性与艺术性。朱芒则追问,这些实质上进行权利分配的数字指标,其正当性基础和司法审查标准究竟何在?双方共识在于,这已超出传统行政法的范畴,需要建立包含更广泛专业意见的程序性正义框架来赋予其合法性。

焦点二:规划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

专家们认为,现代规划法已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它呈现出高度的融合性。当政府行使法定规划权力时属于公法范畴,而在涉及开发协议、土地谈判时则更贴近私法。关键在于解决实际问题,而非拘泥于传统分类。规划法是一个以“空间公共利益”为调整对象的领域法。

焦点三:规划干预权利的边界在哪?

讨论厘清了一个关键区分:能够直接干预和限制私人财产权的规则,应属于“法规”,其边界在于获得法律明确授权并符合比例原则;而用于引导、激励和表达发展愿景的,则属于“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规避负外部性、提供公共品、实现空间正义。


提问与讨论环节

主题报告二

9日下午主题报告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刘飞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陈越峰、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靳相木、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文超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刘莉、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助理教授张皓分别作专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戚冬瑾、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刘莉、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靳相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陈越峰分别对以上报告进行了精彩的评议。


主持人:刘飞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

专题报告



陈越峰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于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陈越峰《可持续城市更新的法律模式》报告中,提出了城市更新应区分为三类基本法律形态。一是增益型更新,需注重收益的公平分配。二是公共型更新,需要解决成本在相关主体间的合理分摊问题。三是邻避或损益型更新,涉及部分主体的实质权益损失,必须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他强调城市更新需兼顾市场机制与政府统筹,并借鉴公司法中的强制购买制度,在多数决基础上保障少数方权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于洋在评议中进一步追问了强制售卖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可行性,特别是其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的衔接问题。陈越峰回应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城市更新的背景下,其权利形态更接近于共同权益,不宜绝对化,现代产权观念应强调权利的社会约束与动态平衡。



靳相木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戚冬瑾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靳相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的事权划分与程序规制》报告中指出,当前规划动态优化存在法律定性模糊问题,建议将规划变更分为“修改”与“动态维护”双轨制。规划修改涉及根本性内容变动,需遵循原制定程序以维护权威性;动态维护属局部调整,行政裁量性更强,应接受最低限度实体法规制和最大程度程序管控。他建议,动态维护事权主要归县级政府,事项划分遵循批什么管什么原则,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不纳入动态维护范围。在程序建设上,应建立行政裁量基准、法定程序规范和信赖利益保护机制,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戚冬瑾在评议中辨析了法定规划与法律的关系,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定规划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其法律责任需通过相关法规落实;且规划面向未来,规划评估与修改是规划运作的核心环节。她结合广州黄埔区详规制度改革研究,提出详规修改分类编制分流审批的经验;建议未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修改首先从实践中分析修改的原因与类型;其次从法理和学理角度研究分类修改的原则;第三是构建分类修改的程序性规范。



文超祥

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

文超祥《设区城市国土空间规划领域地方立法特征、问题及未来方向》报告中指出,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市立法权以来,地方立法活动日趋活跃,但在国土空间规划领域仍存在立法进展缓慢、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他强调,地方性法规应精准回应不同区域的巨大差异,尤其在生态保护、乡村治理等特色领域。他援引电影《被告山杠爷》的案例,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深入理解并尊重其赖以运作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语境。建议强化利益衡量机制、明确立法授权、建立灵活响应机制,以弥合法律统一性与地方多样性之间的张力。

刘莉在评议中强调,地方立法承担着先行先试的重要功能。她认为,未来应加强制度框架的协调性与备案审查机制的建设,强化其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监督功能,从而在尊重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国家顶层规划与地方实践探索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有效对接。

刘莉《国土空间规划视域下生态空间法治化的实践路径》报告中指出,生态空间治理已从早期的单一生态要素保护,转向强调系统性、区域性与动态性的空间治理体系。她提出生态空间法治化在宏观层面,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前提,强化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在中观层面,需推进分级分区管控,例如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成的“三线一单”制度;在微观层面,则要严格生态红线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与监督机制。她强调生态空间治理应强化纵向事权与横向协同,构建网络化治理结构。

靳相木在评议中提出,法学对生态空间的定义应突出其作为行政权干预程度最高空间类型的特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并强化对因保护需要而受限权利的合法性审查与补偿性回应。



张皓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助理教授

观众提问

张皓代表耿慧志教授团队,在《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城乡规划-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思考与探索》报告中,介绍了该校“城乡规划+法学”双学位项目的建设背景与课程体系。该项目设计深度融合了两大学科的核心课程。规划课程侧重空间设计、政策分析与实施管理。法学课程则涵盖基础法理与专业领域,如物权法、行政法及专门的城市更新法规等。实践教学环节通过真实的案例研习、联合毕业设计等方式,旨在提升学生解决复杂现实问题的综合能力。

陈越峰在评议中高度肯定了该项目的创新价值。他指出,规划加法学是可行且前景广阔的交叉路径,而反向的法学加规划则因法学知识体系的相对封闭性面临更大挑战。他建议课程设置应更加聚焦法律关系的核心,尤其加强合同法与行政协议等内容,以更好地应对城市更新中大量的协议合作场景。

8日晚,主题报告会前夕安排了两场专题研讨会,分别围绕“城市更新”与“规划制度”展开。

专题研讨会一

城市更新

8日晚上专题研讨会一聚焦“城市更新”主题,由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文超祥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洋、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司志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王华钊、澳门城市大学城市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何司斯、苏州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教授姚之浩、中国矿业大学姚育政分别作了专题报告。研讨会邀请了杭州市政协城建人资环委原主任、一级巡视员何明俊、天津大学建筑学院规划系副教授李津莉进行点评和讨论。


主持人:文超祥

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

专题报告

于洋《共识困境与法治破局:自主更新中“反公地悲剧”的制度回应》报告中运用反公地悲剧理论,解析“排他权泛化+使用权弱化”导致的“少数否决多数”僵局,反思深圳个别征收制度、香港强制售卖制度,提出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构建独立的第三方裁判机构、 确定“量化标准+弹性调整”的权益数量门槛是内地引入强制售卖制度关键所在。

司志强代表唐燕教授团队在《城市更新条例制定的内容体系构成与关键技术路径—以山西省为例》报告中介绍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制定过程,认为应在实施路径、更新模式及配套标准等方面为市、县级政府预留充分的政策细化和制度创新空间,明晰以住建和规自部门为主的权责边界,实现“促进法导向”和“权责对等”的平衡兼顾,以及鼓励地方制定特色化的城市更新条例款项。

王华钊代表唐燕教授团队在《德国城市更新的法律体系建设与内容规制》报告中系统介绍德国的法律体系与城市更新法律体系。建议我国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城市更新专门法,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根据我国国情设计制度内容,正面回应当前城市更新中的痛点难点,并强化制度保障。

何司斯《都更立法与居民意愿关系研究》报告中围绕2023年实施的《澳门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能否改变居民参与意愿与路径的问题开展访谈调查。强调都市更新要从“通知型管理”迈向“协同式治理”,完善法律与治理体系并提升信息透明度与公众参与。

姚之浩《存量工业用地更新中保障产业空间的政策设计研究》报告中指出当前国内工业用地更新保障产业空间的制度困境。介绍纽约、伦敦和新加坡保障产业空间的政策设计对我国工业区块管控精细度、工业用地弹性管理机制、用地管理和产业监管等方面的启示作用。

姚育政《闲置地临时使用的双重治理制度:柏林“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模式的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报告中指出闲置地临时使用制度化是城市更新新契机、增加城市韧性重要途径。建议进行土地临时使用层级化制度设计;注重规划过程,降低“自下而上”使用门槛;引入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多元治理机构,搭建政府与公众沟通“桥梁”。


点评和讨论



何明俊

杭州市政协城建人资环委原主任、一级巡视员

李津莉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规划系副教授

何明俊结合地方实践,指出城市更新核心是社会治理而非单纯的建设工程。强调了法律保障的不可或缺性,否则协商成本将极高。他建议关注省级与市级条例的衔接细化,建议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土需求完善征收规则。同时,他特别强调临时用地管理不善易引发长期社会问题。最后,他提出更新需多方协作,通过基层治理、社会动员和公众参与,共同解决城市更新中对弱势群体的帮扶等复杂难题,而非仅靠规划部门单方面推进。

李津莉认为以上专题报告从制度设计、实施机制与个案难题多角度剖析了城市更新的复杂性与解决路径。她在针对性点评中首先指出单纯以同意比例推动更新存在局限,需关注少数反对者的具体困境。强调更新应“因法而生”而非强制推行,并建议省级层面需制定共性规则。针对工业用地改造,她提出需结合产业需求定向更新,避免盲目改造。最后,她呼吁重视闲置用地管理,避免其对城市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专题研讨会二

规划制度

8日晚上专题研讨会二聚焦“规划制度”主题,由同济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副院长、教授耿慧志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黄芃文、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赵冰瑶、天津大学建筑学院赵仕鹏、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李泠烨、广州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保障中心程鑫、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特聘研究员李吉桓分别作了专题报告。研讨会邀请了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周剑云、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忠国进行点评和讨论。


主持人:耿慧志

同济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副院长、教授

专题报告

黄芃文《跨域治理视域下协同规划执法的制度供给》报告中指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传统行政区划执法模式提出挑战。为突破传统机关法人理论和刚性地域管辖的局限,建议引入功能性行政主体理论与复合管辖权,主张规划执法应从属地逻辑转向功能逻辑。

赵冰瑶《行政裁量视角下规划传导的实现路径》报告中从行政法视角指出规划传导中广泛存在的行政裁量空间是规划弱传导主因。建议从实体上强化内部审批,尤其进行详规与总规的目的衔接审查,前移督查制度;程序上提升听证程序事前监督能力,参考逆流原则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赵仕鹏《“国空”和“更新”视角下控规编制管理方法创新探索》报告中探讨了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更新双重背景下,控规编制管理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天津控规体系的转型路径:建立街区、地块两级管控体系,推动土地细分导则向综合实施方案转型,并分层融入城市设计导则。

李泠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定位及控制》报告中,认为控规设定义务的方式采用目的手段授权模式,具有巨大的自主形成空间。鉴于形式平等、比例原则等传统合法性判断标准难以适用,建议对规划的权衡过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包括限定规划手段的设定权限;建立多元利益识别、交涉、权衡的制度框架;推动技术的法律化以及持续评估。

程鑫《地方立法驱动下的超大城市详细规划体系转型——以 <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为例》报告中,指出该条例旨在解决详细规划在纵向传导总规要求和横向衔接专项规划中的核心问题。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存量控规的有效性,强调规划与土地整备的协同,并将规划条件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划拨用地和集体用地。

李吉桓《开发权国有化制度背景下的开发控制--中国与英国的对比研究》报告中,对比两国开发控制及相关制度的相似与差异。基于英国经验的警示,指出我国要保持产权归集与重新配置的可持续性,逐步探索更为清晰和细致的价值分配规则;英国经验的启示在于规划得益制度具有弹性和精准的优势,其实现前提是健全的证据收集以及注重“效果”而非“产出”的政策评估。


点评和讨论



周剑云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徐忠国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剑云在点评中指出,英国的土地权利混合模式与中国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状态,均触及了土地制度根本。他认为广州的立法实践报告非常务实,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实践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讨论到控规的法律地位,他强调必须区分作为“政策”和作为“法规”的属性,并提醒不能将技术内容等同于法律形式。他亦指出规划传导目前是一个技术概念,在法律上更接近不违背或响应的关系。最后,他就报告一区分了立法的整体性需求与执法的空间性及司法管辖问题。

徐忠国首先强调了在跨学科交流中,对齐法律、政策和技术三种语言的重要性。他指出我国规划与土地法中存在民事权与行政权的伴生状态他就跨域治理提出了从属地逻辑转向功能逻辑的观点,并建议结合行政管理理论分析合作基础。针对规划传导,他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行为定性。他认为广州的国空立法反映了将实践痛点和政策诉求转化为法律语言的努力。最后他指出开发权主要来自英美法的概念,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颁发宣读证书

会议总结

跨学科对话的开启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专班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讨会围绕“多学科视野下的规划法律制度研究前瞻”主题,充分展现了城乡规划学与法学、土地管理学交叉研究的重要性与可行性。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规划不仅是一个技术过程,更是一个深刻的法治过程。在城市更新、生态保护、地方立法等诸多领域,都亟需理念与制度的创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则是支撑未来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会议在热烈而富有建设性的跨学科讨论中落下帷幕。与会者一致期待,未来能继续深化对话、交流与合作,凝聚共识,为推进我国规划法治建设提供法理和学理的支撑。

11月8日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专班

成立大会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和空间规划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迫切需要对规划法律与制度进行深化与完善、迫切需要规划法律理论与方法的指导。

为整合规划法律制度的研究力量,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服务社会需求,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学术专班管理办法》,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六届五次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成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专班,并于2025年11月8日在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举行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秘书长、组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曲长虹主持。



主持人:曲长虹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秘书长、组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石楠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大会伊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石楠对专班成立的背景、重要性及孵化机制等进行了介绍。专班支撑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戚冬瑾代表筹备组汇报了专班的筹备情况。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秘书长、组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曲长虹宣读了学会对专班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候选成员名单,会议选举产生了来自全国相关高校与机构的代表21人为专班成员,推选杭州市政协城建人资环委原主任、一级巡视员何明俊为专班负责人,戚冬瑾为专班负责人助理。石楠向专班成员颁发了证书。


石楠秘书长向何明俊主任颁发专班负责人证书

成立大会后,举行了专班第一次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何明俊主持,专班成员围绕专班工作计划、理论研究、实践创新、学科合作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的讨论。大家认为,规划法律与制度专班成立适逢其时,响应了国家发展方式从粗放扩张转向存量提升的现实需求,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规划、土地与法律三大学科的交叉融合极具必要性但也面临挑战。专班应发挥“跨界桥梁”作用,推动学术研究、政策制定与实践需求紧密结合,开展实质性合作;聚焦城市更新、土地权益、空间利益分配等现实矛盾,促进理论成果向政策与实践转化,为国家空间治理现代化与行业转型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智力支持。工作会议原则同意“专班”工作规程、三年工作计划,明确了第二届专班工作与学术年会的承办单位。工作会议建议要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创新的学术氛围,为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法治化水平献计出力。


专班成员建言献策

最后,石楠建议专班增强内部凝聚力,有效整合资源,从具体案例切入剖析制度不足,并聚焦前沿议题开展学理法理研究,最终推动中国规划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供稿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规划法律与制度学术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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