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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断依据:看发票备注栏
1、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必须代扣!
开票时税务机关已明确要求付款方履行扣缴义务。会计需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个人所得税(通常为“劳务报酬所得”),并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风险提示: 未代扣将面临税务处罚(0.5~3倍罚款)。
2、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或“已缴个税”
无需代扣!
自然人已在代开发票时自行完税(常见于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会计留存发票备查即可。
3、备注栏无任何个税说明
需主动核实!
立即联系开票人确认个税缴纳方式,或向开票地税务机关查询。不可直接支付款项,避免后续风险。
区分所得类型是关键
所得类型
是否需要代扣
常见场景
劳务报酬所得
✓ 必须代扣(除非备注已缴税)
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临时劳务
经营所得
✗ 通常由税务机关于开票时征收
个体户销售货物、提供服务
其他所得
需按税法规定判断
财产租赁、转让等
会计操作步骤
1、收票时检查备注栏:
→ 若有“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字样:计算个税后支付净额(如发票金额10,000元,需代扣个税1,600元,实际支付8,400元)。
→ 若备注已完税:全额支付。
2、代扣申报流程: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按“劳务报酬”申报; 次月15日前缴纳税款。
3、凭证留存:
将发票+完税证明作为附件入账。
⚠️ 重要风险提示
即使发票未注明代扣,若实际属于“劳务报酬”且未缴税,支付方仍有扣缴义务(如自然人未通过税局代开,自行开具的发票)。
经营所得(如个体户承包服务)通常不代扣,但需确保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且备注清晰。
总结
情形
操作
发票备注“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必须代扣并申报
发票备注“个税已缴”或“税务机关征收”
全额支付,留存发票
发票无备注
立即核实,不可直接支付
建议: 遇到无备注发票时,优先要求开票人补充完税证明或重新开具注明完税方式的发票,避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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