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新
近期,上交所官网公布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经查,财通证券在为某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挂牌申请出具相关文件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申报文件中募集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进行全面、有效核查,影响债券申报文件的准确性。此外,财通证券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过程中,明知同一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处于交易所审核反馈阶段,重复申报同一基础资产。上述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影响了正常的债券审核监管秩序。
对于上述事项,财通证券质量控制部门未在过程管理和控制中,对项目组提交的材料及履职情况等进行有效核查,内核机构未能对报送材料充分、有效履行审批等职责,财通证券也未能保证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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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在为某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挂牌申请出具相关文件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申报文件中募集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进行全面、有效核查,影响债券申报文件的准确性。此外,财通证券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过程中,明知同一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处于交易所审核反馈阶段,重复申报同一基础资产。上述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影响了正常的债券审核监管秩序。
对于上述事项,财通证券质量控制部门未在过程管理和控制中,对项目组提交的材料及履职情况等进行有效核查,内核机构未能对报送材料充分、有效履行审批等职责,财通证券也未能保证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财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1.5条、第2.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三条、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5年修订)》第四条、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25年3月修订)》第8.5条,《挂牌规则》第1.8条、第7.2条、第7.3条,《业务规则》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执业规范,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各项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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