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是市场秩序的基石。然而,总有人假借合作之名行围标、串标之实,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破坏营商环境,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案子,来剖析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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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31期,多次围标串标获刑案
在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是市场秩序的基石。然而,总有人假借合作之名行围标、串标之实,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破坏营商环境,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案子,来剖析其中的法律风险。
一、案子简介
霍某是阿勒泰地区多家建设工程、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指使他人,组织相关人员和公司,对该地区范围内的43个工程项目实施了围标、串标活动。
他们的操作模式,通常是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控制报价,确保其中一家公司“中标”,从而排除其他真实竞标者的机会。4年时间,霍某等人,用这种违法操作模式,共中标5.6亿余元,非法获利近1500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定,霍某等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决主犯霍某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2万元;从犯赵某、邱某分别被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本案可称招投标领域的一记响亮警钟,其警示意义尤为深刻。
1. 建设工程领域中,部分从业者将围标串标视为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但本案清晰地表明,这种行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它将公平竞争扭曲为内部操作,最终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违法可能逃脱一时,但法律终将算总账。霍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持续了四年之久,涉及项目众多,非法获利巨大。这恰恰说明,司法机关对破/坏市场秩序犯罪的打击是持续且深入的。违法行为或许能隐藏一时,但绝不可能隐藏长久,累积的罪责最终会迎来法律的清算。
3.企业经营者须筑牢法律底线。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将合规经营放在首位。一旦为了利益突破法律底线,不仅个人将面临身陷囹圄的风险,其经营的企业也必将声誉扫地,难以为继。诚信守法,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
三、相关法律
1.刑法/223条规定,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即构成串通投标罪;
2.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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