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星海舰长
11月13日,一场令人痛惜的“狗咬人,人杀狗,人杀人”案子,在山西某地开庭。
但是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辩论,最终并没有判决,法官决定商议后再次开庭或择期宣判。
然后呢,这个案子引发了网上民意的巨大撕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的不可开交。
那么,这个案子到底咋回事?为什么会吵成这个样子?背后又反映了什么问题?
一
首先,为了搞清楚谁是谁非,我们需要根据官方媒体的报道,详细还原一下案情。
说起来,这个案子并不复杂,涉事的是长治市潞城区白鹤观社区的一对邻居,申家和郭家。
申家是外地人,家庭核心是申某良(我们且叫他老申),在长治市做点建材小生意。
郭家是本地人,做的是全屋定制生意,郭某某的妻子赵某晖,还是当地的区政协委员。
两家做邻居已经20多年了,之前并无矛盾。
而一切,都在今年1月30日,大年初二这一天,彻底改变了。
郭家门口是一片空地,他们在空地上搭了个狗窝,养了一条狗,拴着铁链。
当天,老申的儿子申某浩(我们且叫他小申)在跟朋友出门时,被郭家的狗窜出来咬到了脚,小申踢了狗两脚将狗驱离。但等他要上车时,狗又冲过来咬了他的小腿。
小申怒了,拽着铁链把狗拽过来,重重把狗摔在了地上。
大过年的被狗咬了,当然要讨个说法,但因为郭家没人,小申就和朋友一起出门了,等他回来发现,狗躺在那里不动,已经死了。
小申回家把被狗咬的事情告诉了申母,申母也很生气,找了一圈没找到郭家的人,打赵某晖的电话也没人接,就报了警。
报警之后,赵某晖的电话也过来了,一听说狗死了,大怒,大骂小申“潞城属你厉害了”!气得小申摔了电话。
而随后面对警方让双方去派出所调解的要求,赵某晖也拒绝,说“你们派出所能给我要个钱?还是能怎么处理?我晚上回去自己处理,你们派出所等着接打架电话吧”。
警方又找社区主任去调解,但赵某晖一点也不给面子,说“打狗还得看主家了”!还要社区主任“不要管”。
警方觉得不对劲,就让小申给家里打电话(小申在出警后跟着警察来到派出所等赵某晖过来调解),让他给家里打电话,早点锁门,防止矛盾升级。
但是,已经晚了,因为赵某晖找来的人,已经在路上了。
当晚,赵某晖、妹夫韩某、外甥刘某伟来到申家外面砸门,申家当然不敢开,于是三人把门踹开,进入申家。
后面的事情就不奇怪了,双方都觉得自己吃亏,别指望能心平气和谈判,不出意外,打起来了。
随后赵某晖丈夫郭某刚、大女儿郭某璇、二女儿郭某婕等等6人也来到了老申家中,加入战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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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人在申家乱打乱砸,玻璃碎了一地,老申被几个人围殴,鼻骨骨折,在被逼到院子墙角的时候,突然摸到窗台上放着一个东西(后来知道是一把杀鱼刀)。老申情急之下拿起来开始乱刺一通。
最后,郭某刚、韩某、赵某晖、郭某璇受伤,其中韩某和郭某刚重伤,郭某刚失血过多死亡。
案发后,赵某晖、韩某、刘某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老申,则涉嫌故意伤害罪,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案子的整个过程。
说起来,一个挺简单的案子,为什么引发了全国关注呢?
因为两派人围绕老申刺死郭某刚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的问题,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和分歧。
一派,以郭家人、公诉人和一部分法律界人士为主。
郭家的说法是,小申酒后逗狗是被咬的原因,自己家的狗链只有1.7米长,不可能咬到小申,还说狗是被小申用板砖砸死的。所以当晚他们去申家,只是想质问小申为啥要下狠手打死狗,没有要伤害的意思。
赵某晖还说,他们空手上门将玻璃砸碎是事实,但只是想“出出气就走”,而丈夫郭某刚本来并不想追究此事,所以他一开始也没去申家。他们仅在院内争吵且保持距离,未动手围殴,而郭某刚进入院子后十几秒就被刺伤。
而公诉人的意见是,老申面对闯入并进行侵害的郭家人,是可以正当防卫的,但从结果来看,超出了应有的限度。
具体理由是:
第一,没有证据证明郭家人携带了凶器,所以申家人没有遭遇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所以不具备特殊防卫前提。
第二,虽然郭家人殴打了老申,但并没有对老申构成生命威胁,而老申用刀刺死郭某刚,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
所以,公诉人认为老申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法律界怎么说呢?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老申防卫是没啥问题的,关键就是限度超了,也就是“防卫过当”。
为啥?
老申的行为,达不到“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需要在对方“行凶”时进行,需满足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在进行、针对侵害人、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等条件。
郭家人虽然踹门闯入,也的确打了老申,但这一行为达不到“行凶”的地步,所以也就不能启动特殊防卫。
那么啥才能构成“行凶”呢?
法律意义上的“行凶”,通常指使用致命凶器攻击他人或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也就是说,必须是暴力犯罪。非暴力或者一般暴力,不能认定行凶。
就好比路上你撞到了一个人,他骂了你或者打了你一耳光,就是非暴力或者一般暴力,是构不成“行凶”条件的,所以你也就不能拿刀把他捅死。
另外,必须是有暴力行为的主观故意,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比如达到“重伤”甚至“死亡”),才能认定为“行凶”。
目前,申家没有证据证明郭家在踹门之前就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主观故意”,而且老申虽然被围殴,但经过司法鉴定是轻伤,不到重伤程度,所以郭家人的行为构不成“行凶”。
而老申面对郭家未持械的非法入侵住宅,如果也把对方打成轻伤,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基本对等,那正当防卫可能就成立。但现在造成了1死1重伤2轻伤,显然就是防卫过当了。
更关键的在于,其实韩某打老申的时间是最长的,造成的伤害也是最大的,所以韩某虽然也被刺了重伤,但检方认为老申对韩某伤害是正当防卫,不予追究责任。
而郭某刚其实是进门比较晚的,从伤害上来说,对老申的受伤结果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轻的,但老申刺了他9刀,其中一刀扎在了腿部大动脉,这个“连刺”有悖于正当防卫的“制止伤害即停手”的原则,涉嫌持续故意伤害,和郭某刚给老申带来的伤害相比,显然也不相匹配。
这也就是公诉人口中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
而另一派,是以广大网友为主。
在广大网友看来,你们郭家人的辩词就是瞎扯淡!
你郭家利用公共区域养狗在先,狗咬人在后,还拒绝警方调解,扬言要让派出所“等着接打架电话”,晚上纠集多人踹门侵入申家,真的是为了“讨个说法”,最多“砸玻璃出气”?
你在侮辱法官和公众的智商吗?
如果赵某晖说的“只是争吵且保持距离”,并未打人,那老申的鼻梁骨是咋断的?右侧眼眶内壁是咋骨折的?小申母亲申某芝右臀部软组织是咋损伤的?小申姐姐申某倩右手软组织、右侧颜面部、左手小指是咋挫伤的?
更离奇的是,赵某晖说他们是空手上门,但韩某的重伤伤口,却和老申的杀鱼刀完全不符!老申的杀鱼刀上也没有韩某和其他两名伤员的DNA!
这说明什么?说明现场还有第二把凶器,而且老申家没有符合这种伤口的凶器!
凶器是哪来的?郭家人真的是空手上门吗?
至于老申的防卫行为到底算不算防卫过当,网友们对掉书袋搬条文没有兴趣,大家只想问一句话:
当有人踢开你家大门,砸碎你家玻璃,一拥而入殴打你家人,你的防卫行为,到底是权利还是犯罪?
如果这都不算正当防卫,那什么才算?
一个网友说得好,“如果遭遇破门而入、60岁老人及老人妻子被聚众群殴、生命受到危险的情况下都不算正当防卫,那么当年反抗八国联军侵华、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正义战争是不是就缺少法理了?“
就算退一万步说,老申的防卫结果超出了自己受到的伤害,但问题在于,老申也没有要杀死郭某刚的主观故意啊。
首先,刀不是一开始就拿在老申手上的,而是放在窗台的工具,只是在被围殴时顺手取来的。
其次,老申刺的是什么地方?是腿部和腹部,而不是容易形成致命伤的胸部、头部和脖颈,这符合在被打倒在地被围殴时,恐慌中胡乱挥舞刀子的反应,造成死亡只是偶然结果,并没有存心致人死地的主观故意。
第三,对于一个60多岁的老人来说,面临多人围殴,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他怎么知道对方没有对他实施生命侵害的意图?怎么不能做一些激烈且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防卫举动?
如果谁还认为老申是防卫过当的话,那么请他们回答一个问题:
夜晚,八九个人闯入他们家里开始打砸,已经报警但警察还没到,这些人已经开始身体攻击家中妇孺了,到底应该怎么做?
是心平气和地说“别打了!我们用对话解决问题”?
还是抱头挨打等着自己被打死了让他们被法律制裁?
还是拼死一搏保卫亲人最后被起诉“防卫过当”?
好难啊,要不请他们亲自来演示一下,怎么做才能既保证自己安全,又能刚好达到制止侵害的程度,还能精准地让自己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和自己所受的伤害一致?
怎么做?请清晰、明确、准确无误地,向全中国的老百姓演示一遍,什么叫“不过当”?
二
案子聊完了,谈几点看法吧。
第一,法律不应该脱离人民而存在。
大大说过一句话: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
但是呢?过去40多年里,中国法律界受到西方法律体系影响和迷惑,一些人开始脱离群众,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了教条主义和条文主义的怪圈。
简单来说,就是照搬有穷、模糊且滞后的法律条文,去套整个国家发生的无穷、精确且崭新的各种事件,然后利用自己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来做出自己想要的解释和判决,从而垄断司法掌控权。
但这样一来,带来了一个问题:同案不同判。
很多人都夸赞西方法律体系多么好多么人性,但问题在于,西方法律体系也是要看钱的。
穷人没钱请好律师,那有理也是没理,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而有权有势的人呢?可以请有名的大律师,甚至可以颠倒黑白。要不然辛普森是怎么脱罪的?
所以,当同样的案子发生在穷人和富人的身上,往往就会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
这种情况,现在在中国也时有发生,也经常登上舆论争议的焦点,最近的订婚强奸案、儿童骑行被碾压案等等,都是如此。
仍然以山西这个案子来说吧,从郭家的辩词来看,显然是经过了一个或者多个非常高明的律师系统指点过的。
强调“只想去讨说法”,是为了淡化不法侵害的“主观故意”。
强调“没有动手”,是为了否定老申的“正当防卫”。
强调“空手去的”而且绝口不提第二把凶器的事情,是为了让老申反击时受到“生命威胁”的条件不成立。
强调“郭某去的最晚”但“承担代价最重”,也是为了得到“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的结论。
咱们假设,如果申家干了郭家同样的事情,但没钱找好律师,能找出这么多脱罪的理由吗?
莫言说过一句话:人性的丑陋就是,在无权、无势、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在有权、有势、缺德的人身上找优点。
如果这句话套在本案上,就是:人性的丑陋就是,利用法条置无权、无势、善良的人于死地,同样利用法条帮有权、有势、缺德的人逃脱制裁。
律师拿钱给人辩护,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辩护不能颠倒黑白,更不能助纣为虐。
这种教条照搬法律条文,连“正当防卫”都要设上条条框框的行为,是有违法律精神的。
法律的精神,应该是保护人的,而不是苛刻地要求人成为一个逻辑机器的。
法律要做的,是保证公民的应急反应权,不能求全责备地要求公民像执法人员那样有精准的控制能力,更不能在不法行为发生时无所作为,但在事后却把矛头指向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法,终究要惩治的,是不法者,而不是守法者。
我曾经不太认可的一个法律界人士,曾经说过一段我非常认可的话:
“法律学习千万不要陷入技术主义者。很多法律的学生学习了法律之后,就带有一种强烈的傲慢,瞧不起老百姓,觉得我们是法律人。但提醒同学们注意,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在我看来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尊重群众、贴近群众、依靠群众,这才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该坚守的底线。
第二,要关注人狗冲突给中国社会治理带来的新情况
这个案子,实质上是人杀人,但起因是狗咬人。
说起来,随着中国急速城镇化、城镇养狗数量增加,近些年因为养狗造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了。
狗是动物,出现咬人的情况很正常。
人被狗咬了,反击也很正常。
但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矛盾,甚至带来很多治安案件和社会悲剧,而且日益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和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之一,也给怎么养狗管狗带来了很大挑战。
但你能说禁狗吗?
不能。
因为狗啊,已经被一些人视为中国与“西方文明”接轨的符号了,对狗的态度,已经成为国际观瞻的一部分了。
同时,一些“动保群体”也越来越高度组织化和行动化,一次一次把狗和“社会文明”捆绑,正在一步一步地、潜移默化地改变全民对狗的态度。
所以,过去我们司空见惯的杀狗和吃狗肉的行为,已经越来越不能被容忍了。所以一些保安哪怕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只要打死了狗,一样要被投诉到失业。
虽然很多城市都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但问题在于,总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意遵守这个规定,所以狗咬、狗屎、狗尿、狗吠等等问题,频繁发生。
所以,看起来是狗的问题,但本质上还是人的问题。
其实吧,如果只是不牵狗绳、不给狗打疫苗、不办狗证等等,其实还不算是大问题,加强管理就行了。
真正危险的,是一些地方权势人物,养烈性犬,还纵容烈犬伤人,甚至狗仗人势招摇过市,横行霸道。
他们真的爱狗么?恐怕并不是,他们只是享受那种无法无天的感觉,而且认为自己高高在上,普通人的权利低于他们的狗。
所以普通人被狗咬了一下就把狗杀了,在他们的眼中是不可理喻的:你是怎么敢的?
比如这个案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是:死者郭某刚的妻子赵某晖,是区政协委员。这一身份在纠纷升级过程中,产生了巨大影响。
政协委员虽然不是公职人员,但在基层社会生态中,其能动用的政治资源不可小觑。而且因为本身在被选上的时候,大概率就是本地“头面人物”,再加上政协委员的身份,就更不得了了。
赵某晖关心的真是她的狗么?
未必吧?她真正关心的是,作为一个政协委员,自己的狗被摔死了,如果不“给申家点教训”,那她的面子往哪放?
所以她才会嚣张地告诉社区主任“打狗还要看主人”,让派出所“等着打架的电话”,而且有仇不过夜,当晚就纠集9人前去“为狗报仇”,还高喊“你们家的人都没有我们家的狗值钱!”
咱们假设,如果申家没有反抗,也没有出现命案,以赵某晖的权势,打完人之后,申家能讨回公道吗?
一个社会,对狗的态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人的态度。
狗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隐匿于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和狗的问题相叠加,那就会为社会治理带来巨大隐患。
第三,不要把老实人逼上绝路。
欺软怕硬,是人性本能。
由此,也让很多人产生了一种错觉:将忍耐视为软弱,将守序当成可欺,觉得老实人好欺负。
老实人为什么成为老实人?
他们不是没有血性,也不是没有能力,他们只是信奉善有善报,我不惹别人,别人也别来惹我,习惯用“和气生财”压抑情绪,用“吃亏是福”自我安慰。
然而,这种退让在欺压者眼中,往往却成为得寸进尺的借口。
但问题在于,在心理学上,是有一个“压抑反弹”概念的。
老实人虽然隐忍力极强,但他们的内心并非一潭死水,而是暗流汹涌的高压锅。当压抑达到极限,潜意识会寻找宣泄出口,而爆发的方式往往是非理性的、毁灭性的。
每一次被欺压,每一次求助无门,都在锅底添上一把火。
当他们发现走正常渠道无用、求正义无果时,长期被道德约束的脾气便会挣脱枷锁。
匹夫一怒,血溅五步,老祖宗的古训,在今天依然鲜血淋漓。
所以,在生活中,事不能做绝,利不能尽占,做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你永远不知道一个老实人他的心中到底积压了多少压抑,更不知道你的咄咄逼人,会不会瞬间放出老实人心中的恶魔。
当道理讲不通时,暴力成了最后的语言;而当暴力成为语言时,没有一个人是赢家。
三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吧。
这个案子的真正焦点,从来不是防卫造成了多少伤亡,而是为什么一个安分守己的家庭会被逼到不得不挥刀求生的地步。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也已经远远超过案子本身。
首先,就是法律应当正视正当防卫的合理性。
当公权力无法及时保护公民时,法律就应当宽容那些在绝境中自卫的普通人,而不应苛求防卫者“精准控制力度”。
法治的真正精髓,是让守法者敢于反抗不公,而非让不法者肆无忌惮。
其次,基层治理必须打破权力垄断。
权势身份不应成为纠纷中的护身符,犬只的管理也不能只管守法犬,不管“有权有势”家庭的违法犬。
我们需要更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站在法律面前。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社会需要建立更有效的情绪疏导渠道。
社会的公平正义,绝不能以老实人的沉默和牺牲为代价。给戾气一个出口,就是给社会一份安全。
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其标志不仅仅是完备的法条,更是当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法律能成为他第一时间想到、并且确信能够依靠的武器,而不是让他感到呼告无门,最终只能选择孤注一掷的暴力反抗。
我们要建设的,不是一个逼人举起刀才能讨回公道的世界,而是一个无需举刀也能守住尊严的文明。
善待社会的每一个老实人,因为——
我们都是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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