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说起来有点荒唐,河南郑州一个叫陈嵩的生意人,跟合作方李某庆闹出合同纠纷,起初公安局查过之后说没有犯罪事实,就没立案,可没过多久李某庆又去报案,这次负责的是刑侦大队长唐某胜,他直接找到陈嵩谈,唐某胜告诉陈嵩,如果不配合,可能会坐牢,陈嵩很害怕,就在2023年8月22号被迫签下一份调解协议,支付了1200万,换来对方口头承诺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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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后公安局立案,陈嵩在2024年4月被关押,一直关了八个月,到年底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将他释放,他出来后立即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检察院支付了十几万元并作出道歉,这说明检察院承认当初抓捕有误,但赔偿只针对限制人身自由部分,并未涉及那1200万是否属于被迫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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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嵩没有放弃这件事,接着又去打民事官司,一审法院在2025年3月作出判决,认定那份协议是无效的,但只要求李某庆退还765万元,理由是合同价格存在差价,需要适当平衡双方利益,这个说法听起来不太合理,因为协议明明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怎么还要谈平衡利益呢,陈嵩对结果不满意,就向开封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官审查得很清楚,直接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内容,认为整个协议都应该撤销,李某庆应当全额退还1200万元,关键的证据包括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协议草稿、现场照片,还有唐某胜作为警察参与协调的全过程,法院最终认定,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胁迫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违背真实意思”可以撤销合同的规定。
这件事最让人想不明白的是,刑侦队长本该负责办案和调查工作,现在却来主持民事调解,他还用可能坐牢的说法施加压力,让陈嵩因为害怕而同意出钱,这种做法算不上刑讯逼供,但比刑讯更加隐蔽,他没有直接收钱也没有动手,可确实利用了公权力的威慑作用,类似情况在基层并不少见,警察既当调解裁判又帮一方谈条件,最终当事人只能选择妥协,司法的中立性就这样被慢慢消磨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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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嵩的案子拖了两年多,媒体之前也报道过,但真正推动进展的,还是靠他自己不断申诉和舆论关注,制度里的那些监督机制,比如对民警插手民事案件的追责,基本没看到动静,到现在也没听说唐某胜被处分或者调查,这说明光靠当事人自己努力,成本太高,也太难。
时间线很清楚,2023年3月第一次报案,4月没立案,8月再次报案,22号签协议,24号立案,2024年4月抓到人,12月又放人,2025年3月一审开庭,11月二审改判,整个过程像被人一步步安排,当事人只能跟着走,法律上该还的终究要还,可中间绕的这些冤枉路,没人出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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