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的开端
2024 年初,一直寻求规模化种植机会的任海东(化名),通过熟人曹巍得知一则 “好消息”—— 内蒙古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都尔本新村有 8700 亩土地对外承包。曹巍绘声绘色地描述,这片土地肥沃高产,是难得的种植宝地,还透露牵头人于全平有 “硬关系”,其亲戚是旗长,普通人根本拿不到这块地的承包权。彼时正计划扩大燕麦种植规模的任海东,听完这番话后,心中燃起了对未来农业发展的憧憬,也由此踏入了一场精心设计的土地承包骗局。
二、精心布局的骗局
(一)虚假宣传,构建美好愿景
为了让任海东彻底信服,曹巍联合高源、于全平三人,形成了统一的 “话术体系”。他们不仅反复强调土地 “土壤肥沃、灌溉便利,年亩产量远超周边地块”,还刻意营造 “稀缺感”,声称已有多个种植大户盯着这块地,若任海东不尽快决定,机会就会被别人抢走。于全平更是时不时 “暗示” 自己的 “官方背景”,表示有亲戚在旗里担任要职,能为土地承包后的经营 “保驾护航”,解决各类政策难题。这些虚假信息层层叠加,在任海东心中勾勒出一幅 “低投入、高回报” 的诱人画面,逐渐瓦解了他的防备心理。
(二)实地考察的 “障眼法”
在任海东提出实地考察需求后,于全平等人早已做好准备。他们特意选择非汛期且土地表面无积水的冬季,带着任海东前往地块。当时,土地被一层积雪覆盖,既看不到土壤的真实状况,也无法察觉汛期可能被淹没的痕迹。途中,几人还 “贴心” 地介绍周边的农业设施,指着远处的灌溉渠说 “这都是为这块地配套的”,却对地块旁本应存在的 “行洪区” 警示牌绝口不提。任海东看着被白雪覆盖的平整土地,又听着几人 “专业” 的讲解,对土地 “可正常耕种” 的认知进一步加深,完全没意识到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 “视觉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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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里的文字陷阱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时,于全平等人再次耍起了“小聪明”。他们明知涉案土地属于行洪区,却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泄洪区”字样。任海东虽然对水利术语了解不深,但还是清楚“泄洪区”只是偶尔进行人工泄洪、平时仍可正常耕种的区域,而“行洪区”与“泄洪区”是有本质区别——行洪区是河道是用于洪水宣泄的区域,依法严禁耕种,汛期水深可达1-3米,根本不具备农业生产条件。正是这一字之差的文字陷阱,让任海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注定无法履行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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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的警示牌遮挡
更令人愤慨的是,为了彻底断绝任海东发现真相的可能,于全平等人还指使他人,故意遮挡了政府设立在地块附近的 “行洪区” 警示牌。这块警示牌本是政府为警示周边群众和经营者,明确标注土地性质的重要标识,却被涉案人员用杂物遮挡得严严实实。这一行为直接剥夺了任海东知晓土地真实性质的最后机会,也成为整个骗局中最关键的 “助攻” 环节,让这场虚假的土地承包交易得以最终 “成交”。
三、骗局败露后的反应
(一)发现真相,如梦初醒
2024 年 3 月,任海东依约支付了 360 万元承包费及 4.5 万元 “中介费”,合计 364.5 万元后,满心期待地准备开展种植工作。可就在他联系农机、采购种子,即将进场时,附近村民的一句话让他如遭雷击 ——“你怎么敢承包这块地?这是行洪区,一到汛期就被淹,根本种不了东西!” 带着疑虑,任海东立即向扎赉特旗水利部门核实,结果证实,涉案的 8700 亩土地全部处于行洪区、河道及河岸红线范围内,确实不具备耕种条件,政府早年间就已设立 “行洪区” 警示牌明确警示。至此,任海东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之前的美好憧憬瞬间化为泡影。
(二)款项转移,追款艰难
得知真相后,任海东第一时间联系于全平、曹巍等人,要求退还承包款,却遭到三人的推诿扯皮。更让他始料未及的是,经查询资金流向发现,于全平在收到 364.5 万元款项的次日,便将全部款项全额提现并转移、隐匿。“现在正常的商业交易谁还会全额提现?这明显是为了规避资金溯源,就是诈骗分子常用的掩饰赃款流向的手段!” 任海东既愤怒又无助,他签署合同后不仅未获得任何收益,投入的巨额资金也瞬间 “消失”,追款之路刚一开始就陷入了僵局。
四、维权之路的艰难险阻
(一)民事判决,却难执行
无奈之下,任海东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下半年,扎赉特旗人民法院通过(2024)内222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于全平、曹巍、高源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故意隐瞒土地为行洪区的关键事实,构成民事欺诈,判决三人返还任海东的承包款及相关费用。然而,判决生效后,于全平等人不仅拒绝履行返还义务,还通过上诉、作伪证、拒绝提供鉴定原始载体等方式恶意拖延诉讼程序,最终一审法院通过再次审理认为本案涉嫌欺诈,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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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控告,希望破灭
民事法院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任海东的代理律师认为于全平等人的行为已远超民事欺诈范畴,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遮挡警示牌、转移赃款等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025年3月24日,任海东整理好完整的证据材料,向扎赉特旗公安局提交《刑事控告书》,请求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扎赉特旗公安局受理后,于3月底立案侦查,这让任海东看到了一丝希望。可仅仅过了不到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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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该局便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且未在决定书中载明合法、具体的撤案理由。任海东前往公安局询问时,工作人员当面告知的撤案理由更是让他无法接受——“涉案土地在国土资源局记录为耕地”“合同中有‘泄洪区’字样,你应该知晓风险”“你实地考察后才签约,需自行承担责任”。这些牵强的理由,让任海东怎么也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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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人员,逍遥法外
更让任海东不满的是,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已经找到故意遮挡 “行洪区” 警示牌的涉案人员,此人虽承认了遮挡行为,却拒不交代受谁指使。按照法律规定,遮挡警示牌的行为与于全平等人的诈骗行为构成完整的犯罪链条,属于典型的事中帮助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该人员作为共犯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侦查,查清所有犯罪事实和涉案人员,找到遮挡警示牌人员后,必须追查其背后指使者。可扎赉特旗公安局既未深入调查该人员与于全平等人的关系、是否存在通谋,也未认定共同犯罪,更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案件核心线索中断,关键涉案人员逍遥法外。
(四)寻求巡视组帮助,遭遇暴力阻挠
在刑事撤案、关键人员未被追责,维权陷入绝境时,任海东听说中央巡视组刚刚撤离扎赉特旗,仍有部分收尾工作在进行,便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整理好所有案件材料,带着妻子、和回家探亲的妹妹以及7岁的侄女,前往巡视组此前下榻的酒店,希望能向巡视组递交材料,反映自己的遭遇和当地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可令他没想到的是,刚到酒店门口询问几句就过来几名不明身份男子态度强硬恶劣,不断盘问是干什么的,解释过后随即在酒店大堂等侯,大概10分钟后酒店大堂门口驶来一辆面包车,下来十多名黑衣男子,不由分说直接对任海东夫妇和妹妹甚至孩子采取了暴力行为,抢夺私人物品,强制拉扯塞入面包车,后来得知这伙人来自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各方公安和信访局工作人员共2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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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工作人员未出示证件,不仅态度恶劣,还直接采取暴力执法手段:强行拉扯任海东夫妻,抢夺他们手中的材料和手机、挎包等私人物品,甚至对同行的妹妹和7岁侄女也毫不留情。混乱中,妹妹被拉扯碰撞,手臂和膝盖多处擦伤;侄女更是受到了严重惊吓,在躲避拉扯时撞到车门,头部撞伤、眼部也因撞击出现结膜充血,孩子一边哭一边喊“妈妈,我怕”,精神状态极差。随后,任海东一家四人被这些工作人员非法扣留和拘禁在数公里以外的派出所,长达6个多小时。期间,他们多次要求归还私人物品、恢复人身自由,均被拒绝。直到晚上9点多钟,在任海东反复恳求,表明孩子受伤和饥饿,几人才被放行,但被抢夺的手机损毁、物品仍有部分未归还,孩子因受伤和受惊吓,当晚还出现了发烧、失眠等症状,次日一早乘坐飞机前往呼和浩特市带孩子就医和前往自治区公安厅举报遭遇。这次暴力伤害,不仅让任海东向巡视组反映问题的希望落空,更让他和家人的身心都受到了巨大伤害,也让这场本就艰难的维权之路,又增添了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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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暴力执法伤及无辜后续:
据本报记者跟踪了解到任海东妹妹和孩子遭遇暴力执法后第二日即向自治区公安厅进行了举报,受害人于8月中旬陆续收到兴安盟相关执法单位的来电、来访。科右前旗公安局给受害人打来电话,记者从电话录音中听到内容是推诿和撇清关系,强调和他们没关系,他们没有参与,并让当事人签字,那么既然没关系为什么要签字呢,孩子母亲未答应签字,他们又在当地联系了任海东去签字,以求得草草了事,之后他们再没有任何回复,在今年9月4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陆时山带两名同事来北京找到受伤害孩子母亲,要求座谈沟通解决,交谈中陆队长态度诚恳对于孩子受伤害一事连连道歉也希望了解当事人的诉求给与解决,当问及调查情况和参与单位以及参与人员时陆队长未给出任何答复,陆队长表示回去后向领导汇报,时隔近两月, 10月28日孩子母亲收到了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的挂号信件,信里面的内容令受害人非常气愤。公安机关处理态度自相矛盾,据记者向受害人了解到信件所述内容完全是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相信随着法律推进调取事发监控视频即可一目了然。作为市级公安机关虚构事实和污蔑当事人,否认暴力行为并推卸责任的处理态度令百姓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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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家观点与法律解读
(一)律师解读:民事与刑事的界限
针对此案,多位业内律师表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隐匿财产的欺骗行为,而协同实施遮挡警示牌等行为,是认定共同犯罪的重要依据。从本案情况来看,于全平、曹巍、高源在签订合同前,明知土地为行洪区且无法耕种,却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设置文字陷阱、遮挡警示牌等方式,骗取任海东的信任并收取364.5万元承包款,收款后又立即全额提现转移隐匿,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承包款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已超出民事欺诈的范畴,涉嫌刑事诈骗。而遮挡警示牌的人员,若能查实其与于全平等人存在通谋,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三是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四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结合本案,于全平等人明知土地为行洪区却谎称 “高产耕地”(虚构事实),故意遮挡警示牌、在合同中混淆 “行洪区” 与 “泄洪区” 概念(隐瞒真相),导致任海东产生错误认识并支付承包款(处分财物),收款后又转移款项(体现非法占有目的),且涉案金额 364.5 万元已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本案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扎赉特旗公安局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撤案,缺乏法律依据。
(三)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问题:
本案中这块被遮蔽的所谓当地政府警示牌,是否真正起到警示作用?从内容来看并未载明土地属性为行洪区,内容概念模糊,这也难怪该地区连续多年多起承包户受骗受灾。案发后广大受灾户为何迟迟得不到维权和法律援助?政府是否存在纵容和包庇抑或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懒政和不作为,这一切都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四)法律界人士认为:
公安机关暴力执法造成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尤其导致未成年儿童受伤,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更涉嫌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希望的曙光:检察监督
(一)申请监督,重燃希望
经历了民事判决难执行、刑事控告被撤案、向巡视组反映问题遭暴力阻挠等一系列挫折后,任海东并未放弃维权。他深知,检察监督是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执法、推动案件依法处理的重要途径。2025 年 7 月,任海东整理好所有证据材料,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控告书、公安机关撤案决定书、水利部门关于土地性质的证明、资金流向记录、妹妹和侄女的受伤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正式向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案件回归正轨。
(二)监督期待:公正与真相
对于此次检察监督,任海东提出了三项核心诉求:一是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扎赉特旗公安局的撤案决定,要求公安局说明撤案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若撤案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其重新立案侦查;二是监督公安机关深入调查遮挡 “行洪区” 警示牌人员的背后指使者,查清该人员与于全平、曹巍、高源的关系及是否存在通谋,依法追究其共犯责任;三是督促公安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追查被转移的 364.5 万元涉案赃款去向,及时冻结、扣押相关涉案财产,最大限度为任海东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所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目前,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已受理任海东的立案监督申请,案件正在审查过程中。任海东表示,无论未来维权之路还有多艰难,他都会坚持下去,不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血汗钱,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让更多人陷入类似的骗局。而这场围绕 8700 亩行洪区土地的骗局与维权之争,最终能否迎来公正的结局,也有待检察机关的进一步监督和调查。
记者:明德 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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