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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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专门性事实的核心证据,常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
那么,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法吗?
最高院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对于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庄河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情形,也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一)以 “书面回复” 替代出庭作证
法院收到当事人异议后,仅要求鉴定人出具书面回复,未组织开庭让鉴定人接受当庭质询,也未将书面回复交由当事人质证。
最高法明确否定该做法:“鉴定意见是一个整体,包括鉴定意见及异议回复,未组织质证的书面回复不能替代出庭作证”,此类情形同时构成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二)未审查异议是否 “实质”,直接拒绝通知出庭
部分法院以 “异议不成立”“异议无依据” 为由,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但法律并未赋予法院预先审查异议效力的权利 —— 只要当事人提出明确异议(而非无意义的程序性异议),法院即应通知鉴定人出庭,异议是否成立需通过庭审质询后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异议都必然启动鉴定人出庭程序,以下情形法院未通知出庭不构成违法:
(一)异议为程序性或无实质内容
当事人仅对鉴定意见书的格式、送达程序等提出异议,未针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无需出庭
当事人虽提异议,但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书面同意以鉴定人书面回复作为质证依据,无需出庭质询。此时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可尊重其意愿。但法院不得主动 “劝说” 当事人放弃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也不得以 “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为由,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质证权。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异议后,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法定途径维权:
(一)庭审中当庭提出异议
在法庭调查阶段,明确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异议内容进行质询。若法院驳回该请求,可要求将异议记录在庭审笔录中,为后续救济保留依据。
(二)上诉程序中主张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可在上诉状中提出 “一审程序违法,剥夺辩论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再审程序中申请撤销生效裁判
若一审、二审均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且鉴定意见为案件核心证据,当事人可在裁判生效后 6 个月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向法院申请再审。
(四)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并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 81 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当事人可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若法院未通知导致鉴定意见未质证,当事人可在后续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会予以准许。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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