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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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婚姻家庭与刑事司法交叉领域,“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 是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
那么,如果未到法定年龄办婚礼未领证,后登记结婚能否构成重婚罪?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指导案例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中明确:
行为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与他人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因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故对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因此,行为人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又与另一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因此,并非所有涉及事实婚姻的情形都构成重婚罪,以下三类情况因不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依法不认定为犯罪:
(一)1994 年 2 月 1 日后的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即使以夫妻名义,也仅认定为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一方已有同居关系,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例如:周某与吴某 2000 年开始同居,未办结婚登记,2018 年周某与郑某登记结婚,吴某主张周某构成重婚罪,法院以 “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 为由驳回指控。
(二)未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仅为不正当关系
若行为人虽与他人同居,但未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仅为秘密婚外情或同居关系,群众也不认为其是夫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进而不构成重婚罪。
例如:王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后,与刘某在外地租房同居,但对外以 “同事” 相称,无证据证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法院认定不构成重婚罪。
(三)事实婚姻解除后再建立婚姻关系
若先存的事实婚姻已依法解除(如双方协议分手并实际分开,或经法院判决解除),行为人后续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因 “配偶” 身份已消失,不构成重婚罪。
需注意:事实婚姻的解除需满足 “实际分开” 的实质要件,仅口头分手但仍共同生活的,不视为解除。
周军律师提醒,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一方登记结婚后,该人仍然保持原来与他人的事实婚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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