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法治进程在推进,但了解规则仍是公民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
当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日益完善,但作为普通公民,了解如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规则与实操角度,系统介绍应对非法取证的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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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解刑讯逼供的法律界定与现状
1. 刑讯逼供的法律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包括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直接暴力手段;变相肉刑则涵盖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变相折磨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已不断扩大,包括威胁、引诱、欺骗、服用药物、催眠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
2. 当前司法现状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进步,显性刑讯逼供已大幅减少,但变相逼供仍时有发生。数据显示,95%以上的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包括变相刑讯)存在关联。法律界已形成共识,严防刑讯逼供是社会主义文明司法的重要任务。
二、应对刑讯逼供的实用策略
1. 理解审讯人员心理,灵活应对
审讯人员使用暴力或变相暴力,主要是为了摧毁被审讯人的心理防线,而非真正要造成人身伤害。因此,适当“表演”如惨叫、装难受等,可能让审讯人员觉得你已经达到承受极限,从而获得喘息机会。
需要明确的是,审讯人员与你并无私怨,对他们而言这只是一份工作,而对你则关系到整个人生。你的心理耐受力应当比他们更强,因为他们有工作时间和规章制度的限制。
2. 敢于沟通和摊牌
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与审讯人员进行理性而坚定的沟通。实践中存在成功案例,当事人通过表达以下意思取得效果:“这对你只是一份工作,但对我却是整个人生。如果你坚持冤枉我,那我们两家可能就是血海深仇。只要我不死,这个仇就会一直记着。”
这种摊牌的目的不是威胁,而是让审讯人员意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大多数审讯人员会权衡利弊,不会冒险与你结下深仇。真正在幕后指挥的人通常不会亲自参与审讯,一线人员更有可能会考虑个人安危。
3. 抓住一切机会申诉控告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你遭受刑讯逼供,应利用法律规定的渠道进行申诉:
- 侦查阶段:请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向其提出控告
-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审判阶段:请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4. 为日后翻供和排除非法证据做准备
如果实在无法忍受,不得不作出有罪供述,也应当为日后翻供和排除非法证据做好准备:
- 牢记关键细节:包括刑讯逼供人员的姓名、长相、审讯时间、地点、具体方式、受伤部位等
- 创造验证条件:回到监室后,及时向室友、看守所管教民警讲述受刑讯情况;看病时向医生、护士和病友说明伤情来源。知情人越多,将来获得证言的可能性越大
- 利用时间差:现在讯问通常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但可能存在提讯时间与录像时间的空白期。留意这一细节,日后可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点
5. 策略性应对“认罪”压力
如果迫于压力必须“认罪”,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造成“多次连续稳定”的有罪供述。实践中,司法机关判断供述可信度的标准包括:供述是否多次稳定一致,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可采取的策略包括:
- 不同审讯人员审讯时,有选择地认罪或翻供
- 避免完全按照审讯人员的思路供述
- 制造合理矛盾,为日后翻供留下空间
这不是耍滑头,而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斗争策略。
6. 克服心理恐惧
面对刑讯逼供,最大的敌人往往是心理恐惧而非肉体痛苦。要建立以下心理支撑:
- 无人会真正意图将你打死或打残
- 审讯人员也是普通人,可以沟通
- 任何诉讼程序都有时间限制,不会无限期关押
- 法律对刑讯逼供有严厉惩处,控告渠道是畅通的
三、应对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方法
1. 识别非法方法
除了直接暴力外,威胁、引诱、欺骗等同样是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
- 威胁:如以家人安全相要挟
- 引诱:承诺认罪即可释放
- 欺骗:虚构证据或事实诱导供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已明确禁止这些取证方法。
2. 保持思维清晰
面对威胁、引诱或欺骗时:
- 保持冷静,不轻易相信承诺
- 认清现实:引诱性承诺通常无法兑现
- 坚持事实,不因短期利益而承认莫须有的罪名
3. 及时记录和揭露
对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同样要详细记录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并通过律师或驻所检察官及时揭露。
四、法律救济渠道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已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或检察院则需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2. 律师帮助权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更多获取法律帮助的途径。应充分利用律师会见权,通过律师向外界传达非法取证情况。
3. 身体健康检查权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有权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如发现有伤或身体异常,看守所应当拍照或录像,并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确认。这为证明刑讯逼供提供了重要证据。
五、心理建设与长远视角
面对非法取证,保持心理强大至关重要。要认识到:
1. 司法程序有期限,最困难的阶段总会过去
2. 我国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非法取证空间日益缩小
3. 审讯人员也有顾虑,不敢毫无顾忌地实施违法行为
4. 邪不压正,坚持申诉最终可能获得公正处理
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日益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深入人心。然而,作为公民,了解刑事诉讼规则,掌握应对非法取证的方法,不仅是权利,也是自我保护的必要能力。希望通过本文介绍,能帮助大家增强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的认识和应对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的进步不仅依靠制度完善,更需要每一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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