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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船风电网)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政府发布《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22”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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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5月22日上午11时许,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海原县关桥乡风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1人坠落风机基础桩孔死亡事故。此次事故经过核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圆整)。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北京瑞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易**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现场警戒线私自进入施工现场,因个人疏忽坠落桩孔,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有主要责任。
间接原因:1.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辨识出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项目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2.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员监督职责存在疏漏,对施工现场监督不力。
报告全文如下:
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22”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2日上午11时许,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海原县关桥乡风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1人坠落风机基础桩孔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海原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县应急、公安、发改、人社、网信、关桥乡、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海原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验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为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风机及箱变基础工程施工【三标段】,包含46台风机的基础施工,主要包括平台施工、平台防护设施、风机及箱变基础开挖、风机基础浇筑、箱变砌筑、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回填、风机基础预埋件施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施工等。目前正在进行桩基施工,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施工内容为13台(B40-B53)风机基础平台施工;北京瑞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部分机械租赁;河南军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分包;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监理单位。
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02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冯**,注册资本11600万元;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2.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北京瑞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8月18日,企业法人:易**,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租赁机械设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家居装饰及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安装、维修机电设备;工程管理服务;家庭劳务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金属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苗木、花卉;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劳务单位:河南军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4月17日,企业法人:赵**,注册资本200万元。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水电、机电设备、钢结构环保、防腐保温、防水、节能保温外墙、室内外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模板脚手架安装施工(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经营,未获资质证不得经营);建筑机械、建筑构材的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监理单位: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0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600万元。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凭资质核准的范围经营),安全咨询,工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5年5月22日15时42分,海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技术民警接到刑侦大队马**指派,在海原县关桥乡脱场行政村八斗自然村一山头上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接报后,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经过了解,中心现场已有变动,受伤人员已被送往医院救治,中心现场有救援人员进入。现场邀请李*、鲁**作为现场见证人,并提前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注意的地方。
现场位于海原县关桥乡脱场行政村八斗自然村一山头空地处。空地北侧为山包,南侧为山包,山包西侧为一土路,西侧为山坡,东侧为山坡。
中心现场位于山头空地处风机底座N15号灌注桩钻孔内。现场勘查时,N15号灌注桩钻孔周围使用三节护栏呈三角状相围,每节护栏长2m、高0.9m,钻孔上方使用一方形铁板覆盖,该方形铁板长1.47m、厚0.3cm、重20kg。将护栏及方形铁板移除后,方形铁板下方为一灌注桩钻孔,该钻孔为圆形,钻孔上方边缘不规则,孔径为0.8m,孔深25.3m,对该位置拍照固定。
现场未发现其他明显痕迹物证,拍照固定后现场勘验至此结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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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气情况
根据中卫气象局5月22日天气情况,海原县关桥乡天气晴,微风,白天无降雨,温度:16.0℃,湿度:36.0%,无突发灾害影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25年5月22日8时左右,北京瑞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易**,驾车进入施工现场对工人交代完工作准备离开海原回北京,8时10分左右,现场施工人员罗**挪开N15桩孔盖板时看见易**在附近,之后罗**去给吊车挂钢筋笼等工作,10时左右,司机李*找易**准备给旋挖机加油,但是现场无易**身影,电话联系时无人接听,但其车在现场,感觉有些异常,现场人员开始找寻,11时10分许,在N15桩孔内发现易**,11时30分,易**被救出后,由现场人员送往海原县人民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将易**送往海原县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公安、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陆续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和处置。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海原县发改局报告后,逐级向海原县人民政府、中卫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行了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海原县委、县政府、公安、发改、应急管理、关桥乡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现场秩序管控良好,救援保障有力,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和信访事件。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河南军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善后处置组,积极组织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5月23日善后处置组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意愿并签署《意外伤亡补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易**,男,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北二区**号楼*层*单元****。易**系北京瑞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向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租旋挖机等施工机械,用于项目施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经过核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圆整)。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北京瑞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易**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现场警戒线私自进入施工现场,因个人疏忽坠落桩孔,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有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辨识出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项目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2.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员监督职责存在疏漏,对施工现场监督不力。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资料查阅、现场勘查、询问现场证人等方式,确定本次事故无人为故意破坏行为。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22”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项目部未制定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管控措施。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台账建立不规范,对新上岗从业人员未进行足够学时和具有针对性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对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教育不到位,无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作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辨识出外来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和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盲点和死角,削弱了整体安全管理效能。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非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旋挖机钻孔等危险作业进行有效的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台账建立不规范,对新上岗从业人员未进行足够学时和具有针对性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易**,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北二区**号楼*层*单元****。易**系北京瑞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现场警戒线私自进入施工现场,因个人疏忽坠落桩孔,对于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5人)
1.冯**,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宁夏区域总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冯**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李*,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直接管理人员对吊车及旋挖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进行综合安全检查;未对非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李*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楚**,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非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相关安全措施;执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蔡**,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对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三标段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对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针对性问题失管失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蔡**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李**,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监理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严;并对项目实施过程的风险辨识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对李**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三)责任企业行政处罚建议(1家)
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制定非施工人员及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相关管理制度;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消除。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李*:关桥乡党委委员、副乡长,中共党员,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不全面,建议向关桥乡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2.任**:发展和改革局产业发展股股长,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问题不到位,建议向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严禁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桩孔进行硬质防护,作业人员在操作盖板前须系好安全带;强化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动态管控,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控制措施;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避免非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施工区域的现象再次发生。
2.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监管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及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必须对危险作业过程提高巡视频次,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要进行重点监控;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
3.开展警示教育。组织所有施工单位开展专题警示教育,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问题,举一反三,严格落实施工作业事故预防措施;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展开有针对性的培训,全面提升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筑牢安全管理底线思维。
北京中润宝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22”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1日
来源:海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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