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没有写微博了。今天一早看到一条之后忍不住随手写下一段发出去,没想到待遇却一点不随手,而是足足被后台审核了20分钟,且随后还追加了限流。这让我颇有了立即回归写公众号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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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因为没有犯罪事实所以不予立案这行字的时候,我的感受只有横幅般的8个字:『不可思议、叹为观止』。太轻柔太温馨太体贴太聪明,到了仿佛明晃晃的一整条事实链似乎从未存在的地步→
深醉至几乎完全失去意识→被带入雇主的私人空间→当夜确认发生性行为→次日死亡→关键监控故障。
这个链条上的任何一项都是高危险信号。五项齐全下,本来应该让调查机关如坐针毡、反复核查。但现在,它却被妥善收敛成了一句无犯罪事实所以OK,仅仅因为他们是情人关系。。。不可思议、叹为观止。
女儿死去,父亲执念于尸检中的细节,譬如体内有男性精液。精液两字就构成了微博上很好用的吸睛关键字。燃鹅,真正的问题从来不在于体内体外有没有精液,这些根本不是关键要点。
真正关键在于关联死亡事件的真实情境,特别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厘清。要知道,在任何一个稍微成熟一点的体系里(为防杠,这里所谓体系不做任何东西方、国家或地区的定义,全凭各位自己理解感受与体会),醉酒到失去判断能力的人无法给出有效性同意→这不是道德判断,这是基本法律常识。所以精液不是问题,因为若有真正自愿,精液不是问题,没有自愿,没有精液性质照样严重。自愿与非自愿的厘清在这个场景下,谈何容易,尤其这片土地上大家都懂,背后混杂着上下级关系、权力、威逼利诱等等,隐性显性的强迫、准强迫机制多去了。
遥想美国加州当年修改法律,就是因为著名的斯坦福性侵案(Brock Turner 案),是当代醉酒状态下是否构成有效同意最具标志性的案件之一。案件中,受害女生已醉到失去意识,被Turner拖到草丛性侵。Turner辩称是双方自愿的。法院最后认定:当事人无法清晰表达意愿=同意无效,Turner三项重罪成立。却由于量刑过轻引发巨大争议(加州民众强烈不满法官仅判 Turner 六个月)。随后2016年,加州修改法律:对无意识或严重醉酒者实施性侵,必须判实刑,不能缓刑。
连云港这件事里,女孩已经醉到站都站不稳了,需要由女同事搀扶。而老板办公室里有单独卧室。她并不是在自己房间睡下,而是被安排到老板的私人空间里。第二天,人就没了。
在这种情境下讨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有点搞笑,属于shrimp pulls chicken's eight egg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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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雇主组织的酒局,只要员工因为参加而醉酒、昏迷、受伤甚至死亡,责任都绕不开雇主。只要这是公司行为,那就是公司责任链的一部分。连云港这次不是普通朋友聚会,而是老板请镇干部吃饭、不是个人喝酒,而是女员工以工作身份陪酒喝到烂醉,然后被带去的空间是老板自己的办公室、最终死亡发生的地点,是老板的私人空间:卧室。在任何有责任链概念的体系里,这都不可能被视为无需立案的状况。
同时,最熟悉最亲切的剧情又翩然回归了:监控、瓦特了。这在在任何成熟系统里,都会自动触发一个反应:这必须更加严查。也就是立案的必要性只会更高。关键时刻,明明应该存在的关键证据的缺失,应该是对掌握证据的不利推定。关键时刻瓦特不是随便搪塞的借口,瓦特是不正常的,瓦特应该意味着调查应该更加严格,而非大家可以原地解散回家找妈。
简单整理的话,本来,只要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理应立即启动刑事程序:
1. 醉酒至失去意识。
2. 死亡发生在他人私人空间。
3. 性接触发生在失去意识的状态。
4. 上下级或经济依附关系。
5. 监控缺失或关键证据无法解释。
达到其中一项就该立案。达到五项,那不是全能冠军,而是要不要立案这种问题都不会再讨论了。这叫标准流程,甚至都不好意思叫做『严格』。
最后说几句。『情人关系』这个解释令我个人非常不适,属于结论先行、程序缺席。此事件背景中,它更像一款非常好用的万金油式搪塞工具:把权力差、职场依附、醉酒失能、私人空间死亡这些高度危险信号,或者至少让所谓自愿一说显得可疑、需要高度谨慎的迹象,简单粗暴地包装成因为是情侣所以一切合理。
更何况,就算真的是情侣,那个烂醉的深夜,也不能天然自动、轻轻松松推定一切都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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