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所列举的九项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外,“等”人格权还有很多,列举如下:
1. 婚姻自主权: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自身婚姻关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 信用权:自然人对社会对自然人的评价不准确时,享有修正权。
3. 性自主权:自然人可依照自身意志支配性利益,有权拒绝违背自身意愿的性行为、性骚扰等。
4. 声音权:自然人对自己声音享有权利。
5. 个人信息权:他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6.骨灰权:自然人的骨灰不容他人挫骨扬灰。
7.遗骨权:自然人的遗骨不容他人抛弃毁损。
8.遗体完整权:自然人的遗体完整性,不容他人破坏。
9.等等……
#其他人格权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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