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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家属以需住院治疗为由不配合
在病情诊断期间
杨某突然表现出明显精神症状
拒不配合医学检查
“杨某已顺利送监收押!”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接到送押民警的电话后,一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在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杨某被依法收监交付执行刑罚。至此,这起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圆满办结。
荆州区检察院以杨某交付执行监督案为契机,联动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建立交付执行专门联络通报及协作长效机制,努力破解刑事执行监督堵点,排查出类似判处实刑交付不及时的罪犯3人,依托协作机制均已监督收押收监。截至2025年10月,实现荆州区判处实刑罪犯监督收押清零。
判四年难收监
身患多病成“护身符”
2022年11月,荆州区检察院接到法院反馈:该院监督交付执行的罪犯杨某因身患多种疾病未能收押,法院已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启动立案审查。
此前,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4月18日判决生效,依法应及时收监服刑。但因其患有中度抑郁、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高血压3级等9种疾病,家属以需住院治疗为由不配合,看守所也考虑到其病情和羁押风险,导致收押工作迟迟无法推进。
更棘手的是,在法院组织病情诊断期间,杨某突然表现出明显精神症状,拒不配合医学检查,后被诊断为混合性分离转换障碍并住院治疗,病情诊断工作陷入停滞。
“若病情诊断无限搁置,岂不成了‘纸面服刑’?”荆州区检察院多次与法院沟通协调。法院先后两次对杨某的精神疾病组织医学诊断,经综合分析后于2023年10月作出“杨某不符合保外就医精神疾病范围”的组织诊断意见。同年12月,法院决定对杨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收押。
收监再次遇阻
依法履职寻突破
2024年4月,荆州区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杨某仍未被收监服刑。此时,距离判决生效已超2年。
为找准问题症结,荆州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公检法及看守所四方联席会。经梳理发现,收押梗阻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杨某家属以其病情严重、需住院治疗为由不配合,公安机关考虑到执行风险,未及时送押;二是监狱与法院就收押条件存在分歧——监狱提出杨某的病情诊断已超三个月有效期,且未对精神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进行诊断,不符合收监条件,需重新组织诊断;法院则认为杨某多种疾病中最严重的精神疾病已组织诊断,审查程序合法且已终结,重新组织诊断缺乏法律依据。多方意见僵持不下,公安机关协调未果,交付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杨某不配合检查导致其他疾病未出具诊断意见,为避免程序拖延,对表现最严重的精神疾病进行诊断,符合法律精神,且诊断意见超期并非法院程序问题导致,法院此前程序并无明显不当。”检察官围绕核心问题反复思考:其他疾病是否有必要诊断?诊断意见超期该如何解决?有效的监督切入点在哪里?“若找不到符合法律精神、契合程序规定且能让多方认可的监督路径,贸然提出监督意见,只会影响监督效果。”
为打破僵局,荆州区检察院委托荆州市检察院法医对杨某的病情资料、诊断报告进行专业审查。法医提出,杨某所患的高血压、糖尿病、呼吸障碍等疾病,若存在严重并发症,也可能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此时,因长期未被收押,杨某及家属对病情诊断产生侥幸心理,有配合诊断的意愿。荆州区检察院及时将案件情况层报至湖北省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初步确定“由公安机关带杨某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的破局方向。
这一思路并无太多先例可循。长期以来,对于法院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审查的患病罪犯,监狱通常依据法院出具的组织诊断意见书办理收监。检察官仔细研读监狱收押规定后发现,对于患病罪犯,监狱可凭“三个月内的病情诊断证明或法院的组织诊断意见书”收监,这意味着法院的组织诊断意见书并非患病罪犯收监的唯一依据,核心标准是“确定罪犯收监时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据此,检察官提出:由公安机关参照法院组织诊断的同等标准,带杨某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医院按同等规格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直接作为监狱收监依据;若经诊断确认杨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该诊断证明也可作为检察机关监督法院重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依据。这一方案既未突破收监文件规定,又符合法律精神,更易被监狱、法院接受。经荆州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监狱狱政科及省监狱管理局反复沟通,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各方最终对该方案达成共识。
凝聚监督合力
判决3年后终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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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公安机关带杨某到医院进行病情诊断,荆州区检察院派员全程现场监督,确保诊断结果客观全面。
2025年5月,根据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公安机关与省级政府指定医院签订病情诊断委托书。根据监狱对诊断范围的审查意见,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带杨某到医院进行病情诊断。为确保诊断结果客观全面,荆州区检察院派员全程现场监督,其间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杨某家属试图代替杨某进行血检的违规行为。经检查,杨某各项医学检查数据结果较好,未查出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严重并发症。
7月14日,经三名主任医师会诊,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后,医院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荆州区检察院再次委托荆州市检察院法医对诊断书进行审查,确认杨某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条件。
7月16日,公安机关联合看守所将杨某送往监狱收监。不料,监狱医院见杨某乘坐轮椅、无法自行行走,提出其可能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收监工作再次遇阻。荆州区检察院立即启动跨区联动机制,联系驻该监狱检察室介入监督,明确提出“应以医学检查数据作为病情判断核心依据,对无明确依据证明不符合收监条件的患病罪犯,应坚决落实‘应收尽收’”的监督意见。随后,监狱安排杨某到指定医院进行肺功能、血气分析复诊,结果显示无异常。当日,监狱正式将杨某收监执行刑罚。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蒋长顺 张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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