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方信富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并处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对时任中方信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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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张松,女,时任中方信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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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 资料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方信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中方信富、张松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中方信富、张松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方信富、张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2021年至2023年,中方信富未完整保存13名客户的营销服务记录;未完整保存2020年对221名客户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等环节的留痕记录。
二、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
(一)2020年2月27日,北京证监局对中方信富出具《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2号),责令中方信富全面整改,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2021年12月12日,中方信富向北京证监局报送《关于整改期间是否新增客户的情况说明》,称在整改期间无新增客户。经查,中方信富存在暂停业务期间新增223名新客户行为,与中方信富报送的情况说明内容不符。
(二)中方信富报送的2021年12月、2022年12月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报表中,中方信富2021年、2022年的“营业收入-本年累计金额”和“净利润-本年累计金额”与公司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对应科目数据不符。
(三)2023年2月8日,中方信富向北京证监局报送的自查报告中,关于相关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及公众号的文章撰写情况存在虚假陈述。
中方信富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所涉客户数量大,相关行为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方信富在行政监管措施禁止展业期间私下开展业务、拓展客户,且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报告。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现场检查材料、相关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公司自查报告、相关客户资料、审计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
中方信富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张松作为中方信富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中方信富负有管理责任,是中方信富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方信富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行为构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中方信富、张松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相关文件资料系因客观原因造成缺失而无法提供,相关客户实为存量客户,财务报表数据差异问题系核算口径理解不一致所致,公众号自查报告问题系报送疏漏,主观上无虚假陈述的故意,具有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损害较小等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处罚裁量明显畸重,相关事项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免予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经复核,我会认为中方信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相关客户文件和资料、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出的相关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构成免责事由,相关事项未超出行政处罚时效。我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并处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对张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的行为,处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
一、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并处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二、对张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张松作为中方信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中方信富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松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官网资料显示,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面向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从事资本市场投资咨询及相关服务业务的全国性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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