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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双重征税的机制
双重征税案件通常通过相关双重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程序(MAP)机制所规定的方式解决。已有少数与毛里求斯税务局(MRA)存在诉讼纠纷的纳税人援引了该机制。
除非国内立法规定了具体的救济机制(如申请已缴纳外国税款的税收抵免),否则纳税人难以通过国内诉讼寻求双重征税救济。
2、一般反避税规则 / 特殊反避税规则(GAAR/SAAR)在跨境情形下的适用
毛里求斯部分税收法律(包括《所得税法》(ITA)和《增值税法》(VATA))设有特定及一般反避税条款。这些条款的相关判例总体有限,在双边税收协定所涵盖的跨境情形中相关判例更为稀缺。双边税收协定并未阻止毛里求斯税务局(MRA)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条款。
鉴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LI)项下毛里求斯涵盖税收协定中 MLI 相关条款的新颖性,以及毛里求斯税务诉讼的快速发展趋势,目前难以预测毛里求斯税务局(MRA)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些修订条款。
3、对国际转让定价调整的质疑
毛里求斯税务局(MRA)可依据国内条款及双重税收协定条款,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提出质疑。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尚无针对国际转让定价调整的已公布裁定或判决,但据了解,目前有若干跨境案件正在行政上诉委员会(ARC)待决。
4、单边 /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毛里求斯税收立法目前未对预约定价安排作出规定。
5、与跨境情形相关的诉讼
税务审计员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包括集团内部交易、外国税收抵免申请以及常设机构问题。因此,这些事项在跨境情形中引发的诉讼最多。
通过确保纳税人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备齐所有佐证文件,可减少诉讼风险。例如,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时需提供已缴纳外国税款的证明文件。就集团内部交易而言,尽管毛里求斯暂无转让定价相关法规,但实践中,备齐支持特定定价的充分佐证文件已成为必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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