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孩因身高偏矮就医,被误诊为“矮小症”注射生长激素,半年后确诊I型糖尿病需终身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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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们聊聊,本案中,医院的误诊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涉事医生是否涉嫌医疗事故罪?
其实,医院的诊疗行为已构成医疗损害责任,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司法鉴定已明确,患儿的“矮小症”诊断错误,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些行为属于“未尽诊疗义务”。即便患儿糖尿病主因是自身遗传,医院的过错仍与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需根据过错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终身注射胰岛素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且,家长主张的“未充分告知风险”同样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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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关注的问题是,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该罪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严重不负责任”,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且情节恶劣;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通常指造成就诊人重伤、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本案中,医院虽存在误诊、未排查禁忌症等过错,但司法鉴定认定过错为次要因果关系,患儿的糖尿病主因是自身遗传,且未达到“重伤”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刑事追责标准,因此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涉事医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主要停留在民事赔偿与行政处分层面。
此外,涉事医院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如果涉事医生存在严重违规,还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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