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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不少人都爱放点烟花热闹热闹。但绚烂背后,也可能藏着危险。靖江一男子李建国(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庆祝元宵节的一场烟花,不慎将右眼炸伤,落下八级伤残。
为了庆祝元宵佳节,李建国(化名)提前在某烟花爆竹店购买了四桶烟花。事发当天,他在自家门前空地点燃烟花时,刚低头将头部靠近烟花正上方点燃引线,没想到其中一桶的引线点燃后仅一两秒就突然冲射炸裂,炸开的碎片直接击中了其右眼。虽然事后经紧急救治,他的右眼仍失去了光感,构成八级伤残。
事后,李建国将烟花销售方、烟花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靖江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那谁该为这场意外负责呢?日前,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不过,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
李建国认为,是烟花质量有问题,且烟花爆竹店存在存放不当等过错。
而被告某烟花生产厂家却表示,他购买的烟花外包装没有正规条码,属于仿造贴牌的产品;且燃放视频显示,李建国点燃时头部正对烟花上方,属自己不按照燃放说明、违规燃放所致,与产品质量无关。
被告烟花销售方也认为,案涉烟花刚送来时间不长,不存在保存不当的情况。
法院审理:明晰责任分担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烟花属于C级个人燃放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定引线燃烧时间应为3至8秒。本案中,根据李建国受伤时的视频显示,实际仅1至2秒就发生冲射,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产品缺陷。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李建国未按烟花燃放说明保持安全距离,将头部置于烟花正上方点燃,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烟花销售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此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需对李建国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因销售方无法指明产品来源,法院判决其承担60%赔偿责任,李建国自担40%。被告某烟花生产厂家因无证据证明是其生产,不承担责任。
烟花虽美,安全为先。再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请认准正规渠道,燃放时需严格按照说明,保持安全距离。若发生意外,及时就医并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产品留存等。生产者更应严把质量关,杜绝安全隐患。
▍文章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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