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让一个强奸犯逍遥法外,让一个巨贪只判了15年——你告诉我,刑法到底是在惩罚他们,还是在保护他们?
当我们心里那把“正义的尺”被法律泼了一盆冷水,我们该怪罪的是犯罪的人,还是法律本身?
这不是在煽动情绪,而是我们每个人在刷到一些热点案件时,内心最真实的挣扎。我们总希望法律是一把快刀,斩尽世间不公。但事实上,这把刀不仅有刀刃,还有刀鞘——而这个刀鞘,恰恰是来约束“握刀的手”,也就是国家权力。
不聊情绪,不站队骂街,我们思考一下,刑法,这个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东西,它到底为了什么而存在?
先来看两个“活教材”一样的案子。
第一个,是那位童年被性侵、21年后才站出来发声的女性。嫌疑人自己都认了,可案子很可能立不了。为什么?因为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强奸罪的基本追诉期是15年,过了这个时间,除非可能判无期或死刑,否则很难再追究。
如果没有刑法,法官或许可以“大笔一挥”,直接判他死刑大快人心。但有了刑法,这个坏人反而可能因为“程序正义”而逃脱制裁。刑法是不是在“帮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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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子更“经典”:90年代的深圳,邓某贪了2.3亿,天文数字啊!结果呢?只判了15年。为什么?因为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能定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期就是15年。
贪2.3亿,坐15年牢,平均每贪1500万换一年。很多人当时就炸了:这哪是惩罚?这简直是“性价比”超高的“保护套餐”!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刑法一次次“捆住”我们惩罚犯罪的手脚,甚至让坏人“占便宜”,我们为什么还需要它?难道立法者都是“圣母”吗?
当然不是。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跳出“刑法=打击犯罪”这个单一思维。刑法的功能是“双核”的:它既惩罚犯罪,也限制权力。
第一面,我们都很熟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这叫“保护机能”。
但真正关键、也最容易被我们忽略的,是它的第二面: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这叫“保障机能”。它保障的不仅是好人的人权,也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是被定罪的人的基本权利。
你可能会问:凭什么保护“人渣”?
因为刑法本质上不只是公民的行为规范,更是国家刑罚权的“使用说明书”。它的核心约束对象,是国家!
我们可以把刑法想象成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国家权力就像孙悟空,本事大,但没有约束,就可能好坏不分、一顿乱打。紧箍咒的存在,确实有时候让他打妖怪时有点“束手束脚”,但它确保金箍棒砸向的,一定是真妖怪,而不是普通老百姓。
说到“没有约束的权力”,你想到谁?我想到岳飞。他死于什么罪名?“谋反”。证据呢?秦桧三个字:“莫须有”——“也许有吧”。
三个字,就能让一位忠臣良将含冤而死。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所以人类为什么最终选择用一部白纸黑字的刑法来“自我设限”?这是一种法治的觉醒。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一句经典的话:刑法不仅是公民反对犯罪的大宪章,也是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我们再回头看开头的两个案子,心态也许就不同了。
那个过了追诉期的强奸案,我们依然愤怒、遗憾——这种遗憾恰恰说明制度有完善的空间。但另一方面,追诉时效的存在,也是为了督促国家及时办案,避免证据丢失、案件悬而不决。
邓某的案子,则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刚性:法律没写清楚的,就不能定罪;写清楚了,就不能乱加刑。哪怕他再可恨,法官也不能超越法律判他死刑。
今天,我们可以因为愤怒,希望严惩一个贪官,突破法律;
明天,权力就可能用同样的逻辑,用一个你没听过的罪名,惩罚一个好人。
守住法律的底线,最终守护的,是我们每一个普通人的安全。
当我们为岳飞的“天日昭昭”而叹息,当我们为每一个看似“轻判”的案件而愤慨,我们追求的,不只是“恶有恶报”的结果,更是一个让所有善良的人都能安心生活的秩序。
刑法的温度,不在于它处决了多少恶人,而在于它用清晰的规则,划定了权力的边界,让每一个平凡的我们,都能在法律的光照之下,有尊严、有保障地活下去。
这,才是法律最深沉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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