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额43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4:宋某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11刑初113号
涉案金额:43万元(涉诈金额12万)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初犯、自首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拘留5日后取保)
处罚:被告人宋某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取保日期:2024.3.20
判决日期:2025.05.09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成通过网络认识自称能办理贷款的上线人员(身份不明),在明知上线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要求,于2024年1月25日到长春市将自己的吉林银行储蓄卡(卡号6231********)交给他人(身份不明)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并转出。经查,宋某成的上述银行卡单向资金流水共计434875元,其中电信诈骗资金12241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宋某成辩称,起诉书指控内容属实,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宋某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成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