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占理儿。
年初陕西长治那起因为狗咬人被打死,狗主人不满带人上门打砸,结果被反杀的案子,昨天天开庭了——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可在咱们普通老百姓的认知里,他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当然,咱老百姓肯定不如检察机关懂法。咱们有的只是生活经验赋予的最朴实的‘是非观’。
这种观念不一定对,但包含了咱们的普遍期待,或是担忧。期待恶人有恶报,担忧对合法公民的错误惩罚,会让恶人更加猖狂——因为恶人如今已经很猖狂了。
这是咱们支持‘正当防卫’的初衷。
我认为这就是‘正当防卫’,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几乎所有人都忽略了一个最重要因素——人体生物本能。
一些小伙伴可能不太了解事件,我简单介绍一下。
今年大年初二下午3点多,山西长治某村里,村民A的儿子出门打水,被B家拴在树上的狗咬了,儿子就把狗打死了。儿子回家告诉了母亲,母亲就跟B家微信商量,未果的情况下,A家母亲就报了警,然后民警联系B家到派出所协商处理,B家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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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7点多,B家纠集3名男性亲属,来到A家砸门,踹开大门后又砸了A家门窗。两家人随后在院子里发生争吵,随后B家数名女性和附近邻居听到动静,也来到A家院子。
事件很快由争吵升级为团体肢体冲突,打斗中A家父亲拿起窗台上的刀,对着殴打自己的多人挥、刺。B家一成员被刺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最终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大致就是这么个事,相信大家也能看出来,这起案件起因很简单,虽然看起来有关联,但本质上其实是两个事。
A儿子打死B家拴在树上的狗,这属于民事纠纷。这事里A儿子和母亲的做法是对的,主动联系B家协商,未果后报警处理。但是B家并没有配合警方的协商,这的确不太对。
民事纠纷范畴的事,到此为止。
晚上发生的出了人命的事,自然属于刑事范畴——明显就是有B家想仗势欺人,结果A家父亲拼命自卫反击,B家边偷鸡不成蚀把米。
下午警察让B家协商,他们不配合,原来是早有预谋。晚上纠集多人,在未经A家同意的情况下破门而入,并且打砸破坏人家财物,这是犯罪行为,没啥好说的。
关于过程,两家人说法不一样,A家说带着棍子铁锹,B家说空手;A家说9人围着60岁父亲打,父亲无奈才拿起窗台上的刀乱挥,父亲身上多处淤青,鼻梁骨折;B家说根本没打,他们只是去商量,结果被A家父亲就拿刀挥刺,但是B家妹妹承认砸了A家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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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头肯定有人说了假话,究竟打没打,警方那边肯定有证据,事后A父肯定做过伤情认定,检察机关手里肯定有这方面资料。
我和大家一样,倾向于B家妹妹说了假话。因为真要是有商量的想法,下午就该去警察局,而不是晚上多人硬闯民宅。
说句难听的,山里的野生动物都有领地意识,懂得不能随便到别人领地撒尿。B家这些人会不知道他们硬闯别人家,是啥性质?
冲突升级成打斗后,接下来其实大家都容易理解,情绪上头,肾上腺素飙升,行为就难以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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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那一刻不只是外在身体在战斗,人类数百万年进化留下来的生存本能,也加入了战斗:心跳加速供血能力提升,生存危机感让神经高度警惕,反应速度、肌肉力量的瞬间爆发。
这些内在的生理反应,在感受到生命危险的时候,是自动‘生效’的。就像你在危急关头一下子能跳得很高,父亲看到孩子摔倒、瞬间就能快速爆发,做出保护动作一样。这是生物本能,是不受人体控制,刻在基因序列里、自动触发的保命响应机制。
而这恰恰是问题所在。在人体本能控制我们身体的那些短暂时刻,我们其实失去了对身体的完全控制。这种情况下,要求一个充满自保欲望的人,去和本能抢夺身体的控制权,是不是稍微有点违背常理呢。
就像让你去摸一个滚烫的东西,并且要求你控制住手,不要缩回来,是不是有点故意为难的意思。
说这些是啥意思呢,在某些特殊、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对正当防卫的权力,应当考虑人体生理机能,对行为的控制因素。而不是只要求人具备判断形势、控制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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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很不理解为啥检察机关会将A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当然大家也相信,检察机关做出这种认定,是基于现有法律的严格规定。
只不过目前的规定,并没有考虑生理本能这个因素,甚至有些不近人情,导致很多‘正当防卫’情形被认定成了违法,各打五十大板,然后咱老百姓就越来越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而恶霸们则养成了仗势欺人的恶习。
我举两个例子。
去年一个夏天晚上,郑州一对年轻夫妻,带着10多岁的女儿在路边散步。结果地摊上一名喝了酒的中年男子,伸手就去拉扯女孩的裙摆,同时嘴里还说着不干不净的污秽之词。
这事放到哪个父亲身上,肯定都忍不了。于是女孩父亲就跟喝酒男子起了冲突,俩人打起来后,男子的几名同伴,也特么加入一起殴打女孩父亲。
女孩母亲根本拦不住,女孩看着父亲被摁在地上拳打脚踢,大哭大叫‘他掀我裙子’‘救救我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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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更想不到的是,事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第一份警情通报,竟然是‘互殴’。傻子都能看出来,这位父亲只是在保护女儿,行使正当防卫权。
这事会对女孩造成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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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骚扰我,爸爸保护我被打,警察蜀黍却说我爸这不算正当防卫。那以后有人骚扰我,我是不是得忍着,不让爸爸知道?不然爸爸会挨打,而且没人能给爸爸撑腰。
后来在舆论汹涌,事件发酵上热搜以后,警方才出了第二份通报,修改了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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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看到了,现实中应该也感受过,面对一些坏人的侵害,正常人想行使正当的防卫有多难。
网上大家看到过很多例子,冲突中老实、忍耐的一方,任凭另一方把自己打得头破血流,都不敢还手,是因为啥?
去年青岛崂山某景区,一路虎女司机逆行,正常行驶的退役军人只是没有让行,就遭到女司机辱骂,扇巴掌,拳头打脸。
为啥一名退役军人,没犯任何错,却在遭受侵害时,不选择反击?不选择用武力哪怕是控制住女司机?只能在事发之后,追究女子的法律责任,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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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明显,他绝对拥有反击或制服女司机的能力,但是不敢用,万一把女司机弄伤,擦破点皮,弄出点淤青,自己可能还得掏医药费。
更为难得的是,在被辱骂、被殴打的情况下,他得控制住愤怒的情绪,控制住肾上腺素的躁动。
女司机又为啥敢动手,打一个成年男性呢?这个问题留给大家。
我也看到有朋友提到,这事要是发生在老美那边,私闯民宅如果拒不离开,并且有攻击行为的情况下,主人是可以果断开枪的。的确如此,不论是美国大片,还是现实,确实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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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美这种规则,当然有它的特殊性,是建立在允许持枪的这个前提之下的。因为枪的杀伤力太大,坏人有枪的可能性很大,同时所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也远比棍棒这些冷兵器大,因此有必要将合法公民保护自身的能力和权力,也提高到同一水平。
不然,抢劫的拿着枪进入你家,你只能拿刀、拿棍子,大概率抢劫就泛滥了。
如此一对比,其实问题也就很清晰了。
咱们这边呢,目前的问题是:合法老百姓在受到侵害时,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比较多,要求比较高,再加上不少案例咱们都觉得是正当防卫,可是最终却被判违法。慢慢地,老百姓心里自然对‘正当防卫’产生了恐惧。因为经常得不偿失嘛。
另一方面咱们知道,早些时候凡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多多少少都需要承担点责任。但如今这方面的判定改了,交警越来越客观公正了,骑车闯红灯被撞,自己承担全责,还要给机动车修车。
这样的变化大家能感受的出来,为啥会有这样的变化呢?因为‘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式调解,导致碰瓷成了普遍现象。
在正当防卫上,如今也是差不多的情形,很多明明是恶人先动手的情况下,正常人却不敢还手,不敢反击,只能事后报警。可是万一侵害致命、万一对方也被情绪和本能控制,停不了手,而咱们也被攻击的失去反抗能力呢?
事后报警,能追究恶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咱们身体或生命的损伤,如果无法恢复或挽回,那追究恶人的法律责任,对咱们个人来说,还有啥意义?
所以是时候做出些改变了:要让每个人都敢于维护自身正当权力,也要让那些主动侵犯、伤害别人的人明白:他人的反击是理所应当的。如果事后还能追加追究这些恶人的法律责任,就更完美了。
故意欺负别人,凭啥轻饶了你。
所有人都应该有这种认知。当所有人都有了这种认知的时候,好人没顾虑了,恶人自然也就不张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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