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社会救助金等补贴作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发放与公示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基层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违规操作,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国家惠民政策的初衷。
近日,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刘云刚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基层维权案件。四川省某村村民扬某(化名)、郝某(化名)因村务未依法公开村民申请的各项补贴,先后向镇政府申请履职、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接连遭遇行政不作为与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刘云刚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该案最终诉至法院并成功胜诉,法院依法撤销了区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不仅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财产权,更通过司法程序纠正了基层行政程序中的错误,彰显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为类似情形的维权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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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2024年9月,原告扬某、郝某通过快递向四川省A区C镇人民政府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要求该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将其家庭享受的农村低保、社会救助金等补贴明细及签字领取情况予以村务公开,并对涉嫌截留、私分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查处。
镇政府签收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扬某、郝某认为其构成行政不作为,遂于2025年1月向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镇政府依法履职。
区政府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扬某、郝某不服该决定,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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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介入
面对行政复议被拒、诉讼无门的困境,扬某、郝某经多方打听,找到了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刘云刚律师。刘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镇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且区政府的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决定接受委托,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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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刚律师受扬某、郝某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明确原告要求镇政府履行监督村务公开职责,并对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提起诉讼。
为此,律师协助收集身份证、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关键证据,证明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区政府程序违法;从法律层面指出区政府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审中论证镇政府法定职责及区政府程序违法;针对被告抗辩,强调诉求合法性。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区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案件中遇到的难题:
难点一:证明镇政府的法定职责
原告要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但被告辩称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镇政府无相应职责。律师需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论证镇政府对村委会村务公开负有法定监督责任,其不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
难点二:反驳“重复处理”主张
被告提交多份信访处理意见书,称原告已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同一事项,属于重复诉求。律师需区分行政复议与信访的性质,证明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基于新的不作为行为,而非重复信访。
难点三:法律适用争议
被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不予受理,但律师主张应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即使被申请人无职责,也应驳回请求而非不予受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支持了律师观点。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未经认真审查核实,径行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案件亮点
1.法院明确行政复议审查标准
判决书引用《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强调行政复议机关应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履行职责,而非直接不予受理,强化了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
2.律师成功构建证据链
原告提交的邮寄凭证、申请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实镇政府签收后未履职,区政府程序违法,法院对关键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六、刘律师温馨提醒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公民应注重保存邮寄凭证、书面申请等证据,以证明行政行为的作出和送达情况。若遇行政机关不作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审查职责履行情况,而非简单不予受理。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厘清法律适用问题,提升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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