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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分手之后,前任频繁前来纠缠,女孩不堪其扰,最终诉至法院,得到了一张“护身符”——人身安全保护令。11月13日,晋源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4年2月,小惠(化名)和小强(化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分手。谁承想,分手成了小惠噩梦的开始。小强像“甩不掉的影子”,每天给小惠发几十条短信、打上百个电话;他还把侮辱、诋毁的话写在快递单上,并将这些快递每周至少5次送到小惠和她父母家门口;他还在小区、路边偷偷尾随小惠,甚至跑到小惠新男朋友的店里徘徊滋扰,故意搅黄两人关系。
更过分的是,小强半夜上门骚扰小惠的朋友,还索要钱财。同时,他以“复合”“要钱”为由反复纠缠小惠,即便小惠转了“分手费”,他依旧不依不饶。长期的精神折磨让小惠痛苦不堪,她在2024年报警2次、2025年报警6次,但小强依旧我行我素,持续不断地对小惠进行骚扰。
小惠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晋源法院晋阳法庭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小惠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结合法院对小强的询问,可以认定,在恋爱关系结束之后,小强对小惠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等行为,对小惠身心造成影响,小惠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为防止双方矛盾扩大,并避免出现矛盾激化事件,促使双方妥善解决纠纷,对于小惠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最终裁定:一、禁止小强骚扰、跟踪、接触小惠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小强接近小惠的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经常性活动场所。三、禁止小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小惠及其相关近亲属。
在法官回访时,小惠表示,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张“护身符”后,小强再未对她进行骚扰。
那么,哪些人群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主体范围为家庭成员之间,而根据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双方并非家庭成员,只要一方在分手后对另一方实施跟踪、骚扰等行为,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同时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出,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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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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