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绍兴九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绍兴九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于2025年5月开始在其抖音平台开设的“九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店”产品介绍的详情页面中作以下宣传:使用还没有投入生产的厂房照片进行宣传,宣称”实力工厂造就品质”;宣称年产值超六千万,实际年产值没有六千万;还使用已经关闭的养猪场图片宣称“自有养殖基地”;同时在“久留香”香糟腿的商品介绍中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九里香”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进行宣传。上述宣传内容都是当事人自选制作,没有广告费用。截止2025年10月22日,涉及上述宣传的香糟鸡爪的宣传页面的浏览人数是237人、香糟猪舌的宣传页面的浏览人数是285人、香糟鸭爪的宣传页面的浏览人数是269人、香糟腿的宣传页面的浏览人数是103人,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久留香”香糟猪舌标签标识上标明“贮存条件:常温20°C以下避光保存”,“久留香”香糟洋鸭、香糟腿、香糟鸡翅膀、香糟鸭爪标签标识上标明“保质期:20℃C以下**天”,实际上述产品当事人都是在常温条件下进行贮存及销售。又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中存在部分产品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其中已查明的有下列这些:执法人员2025年7月10现场检查时发现2包“久留香”香糟猪舌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召回标签上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香糟腿5包、香糟鸭爪4包、香糟猪舌5包;举报人购买的标签上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香糟腿7包,香糟鹅小腿4包。上述香糟猪舌生产成本为13.50元/包,销售价格是15元/包;香糟鹅小腿生产成本为2.20元/包,销售价格是2.50元/包;香糟腿生产成本为5元/包,销售价格是6元/包;香糟鸭爪生产成本为9元/包,销售价格是10元/包。当事人对召回的5包香糟腿、4包香糟鸭爪、5包香糟猪舌已进行焚烧销毁。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27元,违法所得为8.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其宣传图文的浏览人数较少,且在案发后已积极进行改正,危害程度较轻,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中生产日期模糊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生产日期模糊的”久留香”香糟猪舌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贰角整(¥8.20):三、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对当事人未按食品标签的贮存要求在20℃以下贮存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陆仟零捌元贰角整(¥26008.2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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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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