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必备之刑法理念和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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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之基本刑法理念
(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一条根本的法律原则,是捍卫人权的旗帜,是隔绝国家权力滥用的防火墙。它要求国家在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权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谦抑性和克制力。该原则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障每一个无辜者不被任意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每一位公民在法律下的自由与尊严。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罪刑法定是刑法最核心、最不可撼动的原则。其核心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该规定,第一任何行为只有在它之前的、有效的法律条文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后颁布的法律不得约束在先行为。第二禁止类推定罪。定罪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将某行为比照或者参照某类似的有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名定罪。
罪刑法定是刑法最根本的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是首要的、必须了解的原则。
(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任何人未经判决有罪不得被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根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不是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问题,而是一种制度,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在法律程序上,必须将他当作无罪的人来对待,直到控方用证据推翻这个无罪的假定。
基于这个原则,就需要侦查、检察人员举证证明行为人有罪。由此引发的法律制度就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检察院必须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并且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作为被告人,无须证明自己有罪,也无须证明自己无罪。
疑罪从无制度。当控方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即案件存在疑点,难以认定时,法庭必须作出无罪判决。
禁止刑讯逼供。无罪之人被证明有罪是控方责任,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获取口供,若有违反,则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为强迫一个人自证其罪,彻底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三)刑事法律是约束和规范司法机关的法律
民法精神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刑事法律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法约束的对象是所有公民,刑事法律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司法机关。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事,办案不得逾矩。
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其是授权与限权、指引和制约并重的根本程序大法。其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项权力,如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审判权等。没有它,司法人员的行为将失去合法依据。
但更重要的是,它更是清晰地标定了所赋权力行使的边界、条件和程序。它如同一张精密的地图,告诉司法人员“你可以走哪条路,哪里禁止通行;哪里是悬崖,哪里不能逾越”。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时限进行诉讼活动;规定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司法活动等。
刑事诉讼法既是对司法机关授权与限权的法律,当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宝典。比如,它规定了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等。
刑事法律既是约束司法机关的神器,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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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备之刑法思维
刑法思维实质上可分为两种,第一是指控思维,第二是辩护思维。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应当具备的是辩护思维。
具备辩护思维,了解刑法及刑诉法边界,能够有效地自我保护;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能尽快摆脱情绪裹挟,从证据和程序的角度进行独立思考。
具体而言,辩护思维包括,无罪推定思维(疑罪从无)、不自证其罪思维、程序思维和证据思维。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百条第三款“(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无罪,除非控方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且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如果指控证据不足,即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不能认定犯罪。
不自证其罪基于无罪推定,既然任何人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无罪,举证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程序思维的本质内涵。我国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也正基于此。这是程序正义的根本要求。
被告人有此认识,就不会陷入自证其罪和自证清白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判决依据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相信证据。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真相,但永远不是真相。基于法律事实得出的任何法律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之上,而且构成证据体系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这是基于证据思维对法律事实、证据的深刻理解与认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具备证据思维,就能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办案机关的工作导向、讯问目的等,能够有条理、有重点地梳理案件事实,积极主动地应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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