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1 月 13 日消息,民主与法制网分享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华威龙(HUAWEL DRAGON)”智能手表因恶意攀附“华为(HUAWEI)”品牌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三家公司被判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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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华为公司拥有“HUAWEI”著名商标,同时其研发的智能手表拥有极高的市场声誉。然而,墨某公司 A、墨某公司 B、德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智能手表,在商品标题、宣传图中大肆突出使用“HUAWEL”“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通用”等标识。
华为公司认为三家公司同样销售智能手表,所使用的“HUAWEL”“HUAWEL UNION”“HUAWEL DRAGON”标识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其对“HUAWEI”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同时,三公司长期持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且具有极大的侵权恶意,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要件。
华为公司于是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家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以大写形式突出使用的“HUAWEL”标识,与华为公司持有的商标“HUAWEI”在字形、读音高度近似,且在商品链接的标题、宣传图中大量使用前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墨某公司 A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墨某公司 B、德某公司,操纵后者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三者意志统一、行动一致,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变换标识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福州市中院在认定墨某公司 A、墨某公司 B、德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以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虑故意程度、重复侵权、负面影响等因素对三被告适用 2 倍的惩罚性赔偿,最终依据案涉店铺自起诉之日的获利数额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5 万元。
墨某公司、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IT之家从案例获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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