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我接到湖南接力为父鸣冤两代人四十年黄枭腾的微信,他发过来一张湖南检察院的信访回函。
在这份函件上,黄枭腾被告知历经四十年的努力,其父亲被认定为诈骗案件符合湖南省检受理条件(猜测应当是检察监督提起再审)被受理,是否真正进入程序在三个月内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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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枭腾很激动很振奋,我也很替他开心。
很多长年奔波在“申冤”路上的人很固执,之所以把申冤打上引号,是曾经做过六年多立案监督接访以及六年多网络法律助人的自己,看到了各式各样的情况:有的确实并不冤;有的可能冤但是证据单薄取证困难,在法律意义上也谈不到冤;有的确实是真冤。
无论是怎样的情况,这些奔波的人们都应当得到令人信服的结果。令人遗憾的是,在我视角看来,释法工作一直比较单薄。
在这些奔波的人里面,认识已经数年的湖南彬州黄枭腾无疑是极为明理特别的一个。
他当然认定自己父亲黄振扬四十多年前,以借用其他单位公章的形式,与寻找铝锭的业务员接洽并寻找贷源的行为,不是诈骗。特别是对方提出不能如期找到货源后,黄振扬积极还款高达19万余,仅有1900元是实际发生的差旅费而没有归还。怎么谈得到是诈骗???!!!明明是当时的法院院长有意报复报案案发。
对于他的这种看法,放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安在是完全赞成的。但是以四十年前乃至三十几年前认定诈骗的标准,很可能则是成立的。在当年认定只要有欺诈手段,即使是真实去寻找货源,谋求差价,其付出的成本也视为犯罪成本,而不是购买实价。主动还款可以视为被发现的犯罪未遂,何况四十年前的1900元,也着实不是一个小数目。以实得1900元与未遂19万多,服刑十年谈不到畸重。
这种认定标准,是客观合理还是简单粗暴的?要看证据。
当时业务员的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没有收到完整20余万尚欠1900元的业务员,对此说法是想挽回绝大部分损失被迫不要,那么黄振扬想完全翻案,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业务员称并不看重是否是借用公章,看重的是黄振扬寻找货源且付出差旅费,支付1900元是应当的。那么,此案就完全是当时诈骗标准被刻板使用。
“我能接受任何结果,只要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让人心里明明白白”。面对安在的分析,黄枭腾这样说。令人肃然起敬。
真正使诈骗犯罪认定标准发生巨大变化的,是现在最高法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张军的讲话,记得他总结出了七条标准,最终进入司法解释,将真实寻找货源等履行承诺,虽有部分欺诈或不诚实有行为,从诈骗犯罪(含合同诈骗犯罪)中分离了出来。
黄枭腾父子接力奔波四十年,求一个清白。风里雨里在各地包括北京风餐露宿,案件引起律师、法学家、人大代表等关注。
此次,湖南省检受理此案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是这样的小人物,背负着期盼承受着苦难,与处于司法最高层的张军大法官一起,推动着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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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当得到一个明白明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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