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青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该办法从保障对象与申请标准、规划建设要求、配售流程管理、封闭流转规则、全流程监督管理等核心维度,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作出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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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包括本市户籍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在青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量力而行、分类分批的保障原则,逐步将整个工薪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离异、丧偶带子女家庭),未成年子女在成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身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至少1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含农村宅基地)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
引进人才(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从事城市一线基础公共服务人员以及在青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不受上述户籍限制。
【限制条件】
申购家庭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型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购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承租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办理腾退手续。
【户型面积】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以75平方米-120平方米为主。通过优化户型设计,满足不同结构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以需定建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户型及比例。通过收购或转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合理确定户型面积。
【收购房源】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存量商品住房或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封顶、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出售商品住房,以及政策性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住房。
【房源转化】
按照“宜配租则配租,宜配售则配售”的原则,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项目所在区(市)政府提出转化方案、明确回购主体,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支持政策】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土地划拨成本、项目建设等合理支出,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价格确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土地划拨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其中,新建和市级实施主体收购的房源,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销售基准价格;转化和区级实施主体收购的房源,由区(市)组织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单套住房价格按照楼层、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确定。
【销售条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采取预售制或现房销售,具体销售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源建设进度及供需情况合理确定。销售时应参照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销售程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用“集中+常态化”模式配售。
(一)集中配售。首次推出的项目采用集中配售的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发布配售公告,按照申购登记、审核计分、正式选房等流程组织实施。
1.发布公告。项目符合销售条件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配售公告,公告应包括项目坐落、房源户型、交付标准、保障范围、预计销售价格等。预计销售价格由开发单位依据用地成本、工程预算等因素测算确定。
2.申购登记。轮候库中有购买意向的申请人在轮候服务系统中进行项目预登记。
3.计分排序。申购登记家庭按照户籍、人口、收入、住房面积、轮候时间等因素计分排序,对项目所在地户籍家庭通过适当加分的形式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收购或转化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配售。
4.正式选房。项目确定配售基准价格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选房公告,申请家庭按照分类优先顺序和排序依次对意向房源进行确认选房,领取配售记录单,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意向房源可由其他申请人按排序结果递补选房。选房顺序、选房认购结果等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常态化配售。集中配售后的房源转为常态化配售,申请人在计分入库当日即可参与选房,随到随选,先到先选。两人及以上同时到场选房,按轮候库排名决定选房顺序。申请人选定房源后,领取配售记录单,经公示后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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