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购狂欢正在火热进行,无数消费者沉浸在“抄底砍价”的狂喜中,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蠢蠢欲动,将本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先验货后付款的“货到付款”下单方式,变成了一场精心设计的“空手套白狼”骗局。
案情回顾:一场“不见面”的诈骗
经常网购商品的曹某,某日在使用某网购平台的“货到付款”服务时,忽然“灵机一动”,以为自己发现了平台的bug,可以将某网购平台当成自己的“猎场”。
随即,曹某先通过该网购平台下单了高价手机和笔记本电脑,支付方式选择“货到付款”,但收货地址却填了一个虚假地址。当快递员按照地址上门送货时,曹某就玩起了失踪,十分抱歉地向快递员解释:“不好意思,我现在不在家,没有办法当面跟您验货付款。”让快递员以为只是个“马虎”的消费者。“演技高超”的曹某随即又请求添加快递员的微信:“要不然我把钱用微信转给您,您直接把手机放门口吧。”快递员信以为真,欣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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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曹某又要求快递员发送平台收款码,眼看着交易即将完成,曹某却“临时变卦”,以银行卡限额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并承诺“一定会在当天完成付款”。眼见天色已晚,着急配送其他货物的快递员也只能无奈地将手机放在曹某提供的虚假地址门口。
在诈骗过程中,曹某也遇到过“较真”的快递员,若对方坚持必须完成付款才能拿到商品,曹某则使用P图技术伪造支付成功的页面截图,并将此截图发送给快递员获取信任。
当快递员走后,曹某早已安排好同城配送员,将这部“躺着中枪”的手机从虚假地址转移到自己的真实住址。就这样,价值万余元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在一两天之内,就被曹某“瞒天过海”完成了从下单到“免费到手”的过程。
曹某通过上述方式作案多次,后因平台显示一直未收到货款,快递公司逐渐察觉到曹某的异常下单情况,在曹某再次作案时“将计就计”,快递员假装受骗后,尾随同城配送员寻找到曹某栖身之处,守株待兔将下楼取货的曹某抓个现行。曹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对其诈骗行为供认不讳。经查,曹某共通过以上方式诈骗既遂4万余元。
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曹某并无支付货款的意图,却有意“设局”,选择“货到付款”方式下单,并提供虚假的收货地址,又以种种理由欺骗快递员交付货物,最终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朝阳区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朝检君提醒
这起案件看似“荒诞”,却折射出网购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随着“双十一”大促的热度持续攀升,网购诈骗也在伺机而动。如何在畅享“网购盛宴”的同时,守护好“钱袋子”呢——
对于消费者而言,朝检君建议:
- 核实收货信息。在下单时,确保填写的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避免填写他人地址。
- 当面验收商品。对于“货到付款”的商品尽量当面验收再付款,既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快递员减少交易风险,实现“双赢”。
- 保留交易凭证。交易完成后,保留好订单号、快递单号等相关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进行追溯。
- 注意快递员提示。如果快递员告知商品有问题或需要重新付款,及时与平台客服联系核实,不要随意相信陌生人的信息。
对于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而言,朝检君建议:
- 加强内部监管,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核实机制。
- 提高对异常订单的敏感度,对异常情况及时向警方报案。
- 对于“货到付款”的下单方式,快递员切记提高警惕,验证货款是否完成支付再离开,让曹某等人的套路无处可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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