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刘庭梅
2025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收到了两份特殊的“礼物”。恒某种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法庭,将刻有“智护种业法润良田”的铜质牌匾和写有“亲本溯源破迷雾 公正司法护种芯”的锦旗,郑重地交到法官手中。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们的辛苦工作!”恒某种业公司工作人员激动地表示,“这起案件的公正判决有力维护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法官工作认真细致、审判水平高超,让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在中国投资和育种创新的信心”。
这番真挚的话语,道出了“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一案的重要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公开开庭活动的压轴案件,时隔一年,又作为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公开开庭活动的压轴案件公开宣判,判赔金额创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新高。该案权利人系中法合资企业,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高效执行,充分彰显了中国法院坚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这份公正判决的背后,饱含了人民法院对“农业芯片”这类创新核心资产的坚决守护,更饱含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们在面对复杂技术事实和法律难题时,所展现出的司法智慧与责任担当。
迷雾中的较量
恒某种业公司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系法国某公司的关联企业,主营业务涵盖玉米优良品种研发、生产、销售及品种权维权。2021年8月,该公司在甘肃张掖制种基地发现了金某种业公司疑似侵权线索。经过委托代理人取样、证据保全公证及专业检测,恒某种业公司初步判断被诉亲本与其享有品种权的“NP01154”高度近似。
此后,恒某种业公司于2023年进一步取证并再次检测,结论依然指向“近似品种”。通过查询金某种业公司7个审定品种的公开亲本信息,恒某种业公司发现,金某种业公司披露的父本“JCD15YZ320”与“YZ320”实为同一品种,且与“NP01154”具有同一性。2023年9月5日,恒某种业公司将金某种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双方围绕分子测试报告展开了激烈交锋。恒某种业公司提交的4份报告采用玉米品种分子检测行业标准规定的位点检测方法,显示所检测的40个核心位点中,被诉亲本“YZ320”与“NP01154”仅一个位点存在差异,符合近似品种认定标准;金某种业公司则提交在40个核心位点之外扩大加测位点形成的2994号测试报告,通过甘肃省高台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5个“特定标记”加测,结果显示其中4个标记存在差异,合计差异位点数为5,金某种业公司据此主张被诉亲本“YZ320”与“NP01154”属于不同品种。
一审法院认为,2994号测试报告具有证明力,其依据为,2994号测试报告系行政执法过程中由高台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形成,取样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程序合法,证据具有关联性,且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的情形。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亲本与“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决驳回了恒某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某种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抽丝剥茧破解技术密码
2024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该案。面对案件涉及的玉米分子鉴定加测位点的技术争议、惩罚性赔偿适用等专业难点,以及业内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高度重视,由法庭副庭长朱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霞、杜丽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最大的困难是技术事实的查明。”罗霞回忆道。合议庭面对的是10余份测试报告、行政机关档案、品种权申请材料、学术文献等繁杂且专业性很强的证据,需要逐一核查样品来源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并深入理解分子标记检测、玉米品种分类(硬粒型与糯质型)等专业问题,结合技术标准与行业实践进行判断。
面对上述困难,合议庭将技术事实查明作为首要任务,确立了“全面调查证据、妥当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思路,重点审查2994号测试报告的证明力。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合议庭展开了抽丝剥茧般的细致调查。
“我们首先要审查加测的前提是否成立。”罗霞向记者回忆起合议庭调查案情的经过。规范的检测应遵循“先核心位点检测、后加测”的法定顺序。而本案中,合议庭认为,在核心位点检测已能得出结论(差异位点数1,小于2)的情况下,启动加测的前提并不充分。
其次,合议庭经调查,认为2994号测试报告未严格依据标准检测方法,报告上缺少重要的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认证标志,仅标注“结果仅供参考”,其作为法定证据的严谨性存疑。
再次,合议庭进一步深究位点选取的科学性。金某种业公司主张加测的5个位点是“糯质基因连锁标记”,试图证明“YZ320”是糯质型玉米,从而与作为硬粒型玉米的授权品种“NP01154”相区分。但合议庭通过调取行政机关执法记录、走访检测机构、问询检测技术人员、梳理《玉米测试指南》和《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等资料,发现加测的5个位点与糯质性状无公认的关联性,无法证实加测位点与表型的关联性,且与其他检测结果矛盾。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也确认,该报告属于“非标准检测”,结论仅供参考。
最后,合议庭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一个极具说服力的细节是,金某种业公司的关联公司曾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自认“YZ320”为硬粒型,与报告主张的“糯质型”冲突,且其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通过“程序审查—技术核验—专家论证”的多层次深入分析,合议庭最终依法认定2994号测试报告不具有证明力,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NP01154”为同一品种。这一关键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为后续侵权判定和责任承担奠定了坚实基础,充分展现了法庭在复杂技术事实查明上的严谨性与专业性。
精准细化让判决落地生根
确定侵权规模是计算赔偿的基础。恒某种业公司主张,2019年至2023年,金某种业公司利用侵权亲本生产了7个审定杂交品种,制种总面积达8713.4亩。
“本案侵权行为跨时5年、涉及7个审定品种,种植面积分散,证据碎片化严重,查明侵权事实较为困难。”据罗霞介绍,合议庭以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信息及备案合同为核心依据,秉持“备案信息优先原则”,认为种子生产备案是法定监管环节,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备案记载的面积应予以采信。同时,合议庭对恒某种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关联性审查,对其中重复计算的部分予以扣除。最终,在8713.4亩的基础上,扣除重复计算的470亩,精准认定侵权面积为8243.4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议庭综合侵权规模、时间、恶意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一倍,在计算金某种业公司侵权获利为3810.5万余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授权品种“NP01154”对杂交品种的贡献率,酌定贡献率为70%,补偿性赔偿数额为2667.3万余元。
最终,本案赔偿总额的构成为“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即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两倍,合计5334.7万余元。“这一计算方式既弥补了权利人损失,也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惩戒。”据罗霞解释,合议庭确立“侵权面积×单产×单位利润×亲本贡献率×惩罚倍数”的四步公式,尤其明确指出“亲本贡献率”需结合品种权状态、配合力优势等因素综合酌定,为种业侵权赔偿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
考虑到种子具有生命力和繁殖特性,简单判决“停止侵权”可能面临执行难题,合议庭精研法律,活用规则,在判决主文中对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
判决明确要求,金某种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所有侵权种子(亲本及杂交种)作灭活处理,由法院监督或权利人见证。同时,要求金某种业公司在30日内通知其股东、关联公司及委托制种方等主体,签署不侵权承诺书。更为关键的是,判决明确了迟延履行上述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后果,设定了按日计算的迟延履行金,形成了强大的履行倒逼机制。
为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性,合议庭还在判决书中附具“通知”模板和“承诺书”模板,明确了灭活程序、通知对象及材料提交时限,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清晰指引。这种“细化措施+责任倒逼”的双重保障机制,既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种业侵权纠纷中“停止侵害具体措施”“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提供了裁判指引。
“作为司法改革创新的产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注重创新判决方式,在案件裁判中探索细化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确定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以明确、具体的裁判内容确保全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促进以判促执、审执协调。”朱理介绍。
从个案审理到行业信心
该案的公正判决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行业示范效应。
全国人大代表、杂交谷子育种专家赵治海认为,该案的公正裁判对种业创新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判决为品种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效震慑了侵权行为,激励了种业原始创新,充分彰显了判决的行业价值。
2025年4月25日当庭宣判后,金某种业公司主动履行了二审判决确定的各项侵权责任,按时足额赔偿了恒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并在判决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了消灭种子活性等停止侵权的各项措施。双方共同认可该案裁判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服判息诉效果显著。
“收到牌匾和锦旗后,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朱理认为,这不仅是当事人对个案审理的认可,更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励创新、护航产业”核心价值的肯定,进一步坚定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种业侵权、守护“农业芯片”、为种业振兴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的决心。
“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一案的审理如同灯塔,照亮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航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以严谨的技术事实查明、创新的法律责任确定和强有力的判决履行保障,生动诠释了“智护种业、法润良田”的深刻内涵,在中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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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2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8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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