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其他行业通过别人介绍或是撮合谈成一单生意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介绍费或是其他名义报酬一样,在律师界有一个明文规定禁止,但行业内通行的潜规则——案源介绍费。
在互联网经济兴起、法律公司崛起之后,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合作,利用法律公司无所顾忌的广告推广承揽案源,前两者支付后者相支付案源费,已经成了产业化。
线下,律师、律所通过熟人介绍后主动支付,或是干脆以律师费提成的方式招揽案源的方式,已经是半公开的行业现象。因为,在很多人看来,一笔律师代理业务,就是一笔生意,而且是众多律师可以从事、竞争激烈的生意。既然是生意,介绍费是免不了的。
然而,在行业的法律及部门规定上,律师通过支付介绍费来获取案源,被视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害于行业形象和当事人利益,是明令禁止的。
例如,《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包括支付介绍费。
不过,行业规定如此,但现实又是另一种情况,以至于发展成了行业潜规则。监管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在重点查处时,才会引用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当然,也不排除有律师坚守行业规则多年,而且业务开展得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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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律师大V公开发文,而且是几个号连续发文的表示,自己从来不接受有偿案源介绍。因为,在他看来,从自己的律师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案源介绍费给介绍人,而且是在客户或是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好像是合伙骗当事人一样。
具体到自己的执业中,即便是当律师同行向其以案源介绍费介绍案源时,大V也会表示拒绝;自己给别的律师介绍案件时,也是不要介绍费的。作为行业人,其也知道这一行业潜规则的存在,可也在坚持着自己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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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大V在文章公开揭示这一行业潜规则,窃自揣摩一下,应该是跟文章中自己代理的一个或几个案件有关。之前有同行以案源介绍费的方式介绍或引荐其代理案件,大V拒绝了,或是当事人没有照做,之后,大V又代理了这些案件。
由此,也就必然的产生,该不该支出介绍费,或是当事人心里或许低估,是不是中间有什么猫腻。也许,这就是文章作者明知到会得罪同行,还是质疑公开写文发表的原因吧?
不出大V所料,文章真的得罪同行了,有人公开发文指名批驳其是既理又要,直言其就是代理了案件,又不想支付介绍费的“过河拆桥”的公开表示一番。进而,文章还推及行业现象称,如此的标榜,简直是有害行业内的商业置换模式。
总结起来,文章不讲行业规定,只讲商业规则,甚至上升到了道德批判的高度。文章引来了不少的赞同者,留言区点赞最多的留言观点,也是批判大V做法的。可见,律师行业通过支付介绍费的方式获得案源,现实中有多普遍,多深入人心。
在文章的留言区,很多律师的观点分为了三派,有人力挺大V称,自己执业多年,一直认为律师向介绍人支付介绍费等是对律师的侮辱,相当于合伙骗了当事人的钱!
也有人力挺介绍费的合理性,认为法律服务也要遵循市场经济,介绍者提供的案源信息、推介介绍也具有价值,期间也蕴含着隐性或显性的成本,理性获得报酬。
也有人持既不反对也不支持的中间立场,“允许自己做自己,也要允许别人做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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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了行业现象,以及正反两方面的观点,说一下自己的看法。不管行业现状有多普遍,也不管历史上行业惯例如何,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律师以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案件,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不管是基于市场经济考量也好,还是律师行业竞争需要也好,在法律规则、行业规则没有做出改变之前,公开的发文鼓励、提倡、或是批驳那些坚持不支付介绍费的正直律师,都是语人君所不赞同的。
公开的刑事司法案例有,某律所负责人为了承揽某大型企业的法律业务,多年来一直以案源介绍费的方式,向企业负责人行贿了上百万元,最后被判商业贿赂罪。
最近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有,某律所跟法律公司合作,长期允许法律公司以律所的名义宣传推广、承揽案源,按照法律公司介绍的案源向其支付报酬,被司法厅处以了吊销律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公开的宣扬律师支付案源介绍费的合理性,就像公开宣扬律师行贿司法办案人员具有合理性一样,都是有害无益的。文章千古事,如果真如文章或是某些留言说的,律师支付案源介绍费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一旦被查了,这些文章的作者或是留言,可以代践行者负责不?
其次,还应该明确的是,律师支付介绍费的方式获得案源,尽管现实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究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尽管很多时候是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
尽管介绍人可能也是基于对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执业水准推介的,基于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推荐、事后跟律师分成律师费的,只不是典型的对当事人隐瞒情况,谁能分辨出所谓的介绍,是基于专业信任,还是觊觎介绍费?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赞同律师可以提供介绍费的,实际上是一条行业内卷资源、卷关系的不归路。律师行业大家深恶痛绝的二八定律、一九定律,难道不就是这些潜规则盛行之后的结果?明明是这种不透明规则的受害者,却在留言区为这样的观点点赞,悲哀!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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