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云常遮日,老井久无泉。
鸟筑高枝稳,人耕瘠土寒。
种豆得豆,种瓜得瓜,这一套可能行不通了。因为你种的豆和瓜,很有可能会在它们成熟后,与你无关,变成别人的。
这是今天一条崭新又讽刺的新闻,像一出荒诞剧,只不过笑声里全是心酸。
村民种下300亩杨树,23年终于成材,临近采伐期间得知:此地已纳入保护区,禁止采伐。
不好意思,您23年的辛勤换来的劳动成果,我们就笑纳了,感谢您的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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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村民王桂菊在2002年响应当地号召,承包360亩土地种树,与村委会签署《造林承包合同》,承包期25年。
村民投进去那么多成本种树,自然是为了将来挣钱。因此双方合同里清楚写明白了:合同期内,林木成熟,乙方(村民王桂菊)申请经批准可以采伐,采伐后土地使用权由村收回合同终止。
并且可能是懂他们那点尿性,合同里还专门约定: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和法律调整须收回承包土地时,应按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条补偿条款,就像一根救命稻草——只是后来才发现,稻草是塑料做的。
23年过去,眼看合同还有两年期限,眼看当初的幼苗长成今天的参天大树,骚操作来了:王桂菊申请砍伐,得到回复:该林地已纳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
春劳秋未熟,绿影入他门。
王桂菊当场懵逼,如遭雷劈。23年精心护林,花钱雇人除草、施肥、打药、剪枝……一朝全部清空。
这感觉,就像有人养了二十年的牛,结果牛长肥了,被告知明天起牛属于“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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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不测风云,任何合同,都有中途变卦的可能性。好好好,咱要理解官方部门,他们肯定是有理由的……那么就退一步,按照当初合同所约定,情况有变,就给补偿。
这不就跟违约方赔钱差不多的意思吗。
然而,不行。
当地林草局在给张桂菊的回复中表示:根据现行有效政策及历史文件,未发现针对该保护区林地划入的“补偿规定”。
什么意思呢?简单点说就是,规定只说了纳入保护区,没有具体的补偿细则。
有道理吧!没细节,怎么给你补偿呢?
懵逼的村民,更加懵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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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陆续披露这件事后,当地开始“协商具体对策”。但随着媒体的报道,网民们还惊讶的发现,合同上明明写的是“退耕还林”,对此国家也有相关补贴政策。可王桂菊一家,23年期间从没有拿到过一毛钱的“补贴”。
对此记者不解,而当地林草局的理由是,“这其实是工程造林地,不享受退耕还林补贴”。
好家伙,感情还是上面那张几十年前的合同里“写错了”?看来这世上最灵的魔法,不是哈利·波特的咒语,而是文件里的措辞。
有时候,真的需要在意一下百姓的看法了。合同本身就代表着契约精神,而官方和群众之间的“合同”,还代表着“信任”。这些要素一旦失去,不仅弥补起来难如登天,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看看媒体原文下的评论内容,不要说老百姓臆测、揣测,因为不可能所有人都“不讲理”,都诬陷你。是非黑白,人们看在眼里。
“就是因为你种树了,才成为保护区。”
“既然不给砍伐,就该按经济价值补偿,不然就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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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颠扑不破的道理,我觉得没有谁会不认同:你不可能让一个人,在持续23年的时间里,付出时间、精力、金钱,却不给他任何回报。
这就像不可能让一个人去白白帮老板打工,却不给他工资。并且现实更离谱,老板不仅不给他工资,他还需要反过来给老板发钱。
石上植松三十年,忽闻此地成禁山。若问功劳归了谁?风声答曰:“归自然。”
公文落笔换秋实,林间风语成禁令。
苗圃二旬变公产,民心几许付尘灰。
有人说,“保护自然是大义”,没错。可若大义建立在牺牲公义之上,那就不再是保护,而是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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