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安在线
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石永超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石永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追缴石永超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石永超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委副书记、德保县县长、德保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4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永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石永超部分受贿系未遂、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石永超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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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
公开简历显示,石永超,壮族,1968年12月生人,广西平果人,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历史学学士。
石永超曾任广西靖西县委副书记,百色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等职,2014年任德保县县长,2016年5月任德保县委书记,后升为二级巡视员。2021年4月,他任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卸任德保县委书记。
2024年11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石永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大搞权钱交易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5年1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石永超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通报称,石永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石永超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石永超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百色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编辑:郭春燕
责编: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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