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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李敏(本案原告一)与张雨(本案原告二,李敏之子)系母子关系,张雨的父亲是张伟(已故);张婷是张伟女儿,张磊、张阳、张雪、张佳是张伟兄弟姐妹,赵丽(被告六)系张伟父亲张建国的第二任妻子。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 ),1992 年 8 月 16 日登记在张伟母亲王丽(已故)名下。
其他关联房屋:二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曾涉及王丽与张建国的财产分割。
亲属死亡与婚姻情况
王丽(张伟母亲)与张建国(张伟父亲)1958 年 2 月结婚,育有张磊、张伟、张阳、张雪、张佳五子女,1992 年 10 月 29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以下简称 “1992 年离婚判决”),判决二号房屋东房一间归张建国,北房两间、西房一间归王丽;
王丽 1993 年 5 月 7 日去世,张建国 1994 年 9 月 25 日与赵丽结婚(无子女),2007 年 9 月 14 日去世;
张伟 2003 年 3 月 24 日与前妻王芳离婚,育有女儿张婷;2005 年 4 月 6 日与李敏结婚,育有儿子张雨;2022 年去世。
房屋分割协议与原告诉求
2011 年 3 月 21 日,张磊、张伟、张阳、张雪、张佳签署《和解协议》,约定:王丽遗留两处房产,二号房屋北房两间归张磊,一号房屋归张伟,二号房屋西房半间归张伟、半间归张阳;张磊、张阳、张雪、张佳将一号房屋份额让给张伟,配合办理过户。
李敏、张雨起诉主张:一号房屋是王丽与张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和解协议》属于张伟遗产,二人作为张伟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一号房屋所有权,向张婷支付折价款,由六被告协助过户;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抗辩意见
张婷、张佳:不同意诉求,认为一号房屋二分之一是张建国遗产,《和解协议》处分张建国财产部分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阳、张雪:同意原告诉求;
张磊:听从法院处理;
赵丽:不清楚情况,听从法院依法分割。
关键事实补充
各方均同意仅处理一号房屋份额,李敏表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给张雨,张阳、张雪表示将自己份额给张雨,张磊要求保留自己份额,张婷、张佳要求法定继承,赵丽同意依法处理。
二、裁判结果
坐落于现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张雨继承 47/72 份额,被告张婷继承 7/72 份额,被告张磊继承 1/12 份额,被告张佳继承 1/12 份额,被告赵丽继承 1/12 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的权属基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号房屋 1992 年 8 月登记在王丽名下,王丽与张建国 1992 年 10 月才判决离婚,故该房屋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王丽名下,但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丽与张建国各享有 1/2 份额。1992 年离婚判决仅分割了二号房屋,未涉及一号房屋,故一号房屋的 1/2 份额归王丽(遗产),1/2 份额归张建国(遗产)。
2. 《和解协议》的效力: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和解协议》由王丽的五子女(张磊、张伟、张阳、张雪、张佳)签署,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 “一号房屋归张伟所有” 的约定,既处分了王丽的 1/2 份额,也处分了张建国的 1/2 份额:
对王丽 1/2 份额的处分有效:王丽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协商分配遗产,协议中张磊、张阳、张雪、张佳同意将自己继承的王丽份额让给张伟,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该部分约定有效;
对张建国 1/2 份额的处分无效:张建国当时仍在世(2007 年去世),子女无权处分其财产,故协议中涉及张建国 1/2 份额的部分无效,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3. 一号房屋份额的法定继承分割
(1)王丽 1/2 份额的分配:根据《和解协议》,张磊、张阳、张雪、张佳放弃继承,全部归张伟所有,故张伟取得王丽的 1/2(即房屋总份额的 1/2)。
(2)张建国 1/2 份额的分配:张建国 2007 年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赵丽、子女张磊、张伟、张阳、张雪、张佳,共 6 人,每人继承张建国份额的 1/6,即房屋总份额的 1/2×1/6=1/12。因此,张伟额外取得 1/12 份额,张磊、张阳、张雪、张佳、赵丽各取得 1/12 份额。
(3)张伟的总份额:1/2 + 1/12 = 7/12,该份额属于张伟与李敏的夫妻共同财产(2005 年结婚后取得),故李敏享有 7/12×1/2=7/24 份额,张伟的遗产份额为 7/12×1/2=7/24。
4. 张伟遗产份额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
张伟 2022 年去世,无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李敏、子女张婷(前妻所生)、张雨(李敏所生),3 人平均继承 7/24 份额,每人继承 7/24÷3=7/72。
结合各方份额处分意愿:李敏将自己的 7/24(即 14/48=21/72)份额给张雨,张阳、张雪将各自的 1/12(即 6/72)份额给张雨,故张雨的总份额为:7/72(自身继承)+21/72(李敏赠与)+6/72(张阳赠与)+6/72(张雪赠与)=40/72 +7/72=47/72;张婷仍为 7/72;张磊、张佳、赵丽各为 1/12。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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