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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公房动迁利益分割因涉及主体多元、权利关系复杂,常出现共有权纠纷与继承权纠纷交织的情况。此类案件中,房屋来源、承租人变更、户籍登记、实际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给裁判带来不小挑战。本文结合一起典型案例,以化名替代当事人姓名,梳理法院在处理此类混同纠纷时的裁判口径,提炼核心审理原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概要(化名版)
(一)当事人关系
• 原告:张甲(系被继承人张己长子)
• 被告:张乙(系被继承人张己次子)、李丙(张乙配偶)、张丁(张乙与李丙之女)、王戊(张己配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核心事实
1. 系争房屋为上海市黄浦区公有住房,原始受配人及原承租人为张己。2013年,租赁户名变更为张乙。
2. 2019年11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共计获得征收补偿款4,363,115.32元,由张乙实际领取。补偿款中包含张己特困补贴30,000元、王戊特困补贴20,000元。
3. 征收时,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为张乙、李丙、张丁、王戊、张己五人,但均未实际居住。
4. 张己曾受配另一处公房,后该房屋租赁户名变更为张甲之子。2022年张己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12月死亡。王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张乙担任法定代理人。
5. 争议焦点:张甲主张租赁户名变更违法,补偿款应全部作为张己遗产继承;张乙等人辩称户名变更合法,张己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仅能获得特困补贴。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征收补偿款按以下方式分配:
• 张甲(原告):369,426.27元(法定继承份额)
• 张乙、李丙、张丁(共同共有):2,525,983.93元(张乙作为承租人的共有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 王戊(被告):1,467,705.12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特困补贴+法定继承份额)
• 张乙、李丙、张丁需共同向张甲、王戊支付对应款项。
二、裁判口径核心要点解析
(一)同住人认定:实际居住与权利来源双重考量
公房征收补偿款的共有主体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法院认定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无其他住房福利”的核心条件,但存在例外情形:
1. 未实际居住但为房屋原始受配人,且未再享受其他住房福利的,仍有权参与补偿款分割(如案例中张己)。
2. 承租人即使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基于公房承租人的法定身份,仍享有补偿款分割权(如案例中张乙)。
3. 仅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无正当理由的,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无权参与主要补偿款分割(如案例中李丙、张丁)。
(二)特殊补贴的归属:人身专属性优先
征收补偿中的特困补贴、高龄补贴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款项,不受同住人身份限制,直接归属于特定对象:
• 案例中张己的30,000元高龄特困补贴、王戊的20,000元特困补贴,均直接判归本人所有,不纳入共有财产分割范围。
(三)承租人变更的效力认定:尊重历史与家庭合意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法变更户名”,法院未予支持,裁判逻辑包括:
1. 户名变更事宜不属征收利益分割案件的审理范围,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变更行为无效。
2. 结合家庭财产分配常理,张己将两处受配公房分别让渡给两子家庭承租,符合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安排,无证据证明变更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张己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期间,未就户名变更提出异议,视为默认该变更结果。
三、共有与继承混同的核心裁判原则
本案中,法院面对“共有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的双重诉求,采用了清晰的审理逻辑,提炼出以下核心裁判原则:
(一)原则一:先析产、后继承,区分权利性质
处理混同纠纷的首要步骤是明确财产性质,划分共有份额与遗产范围:
1. 先确定征收补偿款中属于共有财产的部分(扣除人身专属性补贴),依据公房租赁关系、同住人身份、权利来源等因素,分割各共有人的份额。
2. 再将被继承人(张己)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案例中张己分得的2,156,557.66元共有份额,作为与王戊的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1,078,278.83元归王戊所有,剩余1,078,278.83元+个人专属的30,000元补贴,共计1,108,278.83元作为张己的遗产。
3. 最后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规则,分配遗产份额。
(二)原则二:权利来源优先,酌定份额兼顾公平
在共有财产分割阶段,法院并非平均分配,而是以“权利来源”为核心考量因素,兼顾公平原则:
1. 原始受配人(张己)虽未实际居住,但作为房屋权利的初始来源,且无其他住房福利,获得与承租人(张乙)同等的共有份额(各2,156,557.66元)。
2. 承租人(张乙)的份额来源于张己的权利让渡,且其入户时间短、未实际居住,故未获得更多份额。
3. 对于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户籍在册人员(李丙、张丁),因无合法权利来源,未参与共有财产分割,仅基于家庭共同共有约定,共享张乙的份额。
(三)原则三:特殊主体保护,强化权益保障
针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主体,法院在裁判中予以重点保护:
1. 王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曾在另案中表示“不向张乙要钱”,但法院认定该表述并非明确的遗产放弃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其高龄、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仍支持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和法定继承应得的全部份额(1,467,705.12元)。
2. 张己作为高龄原始受配人,即使未实际居住,仍保障其核心征收利益,体现了对老年人住房权益的特殊保护。
(四)原则四:意思表示从严认定,尊重家庭伦理
对于家庭成员间的口头表述或模糊意思表示,法院采用从严认定标准:
1. 王戊的“不主张款项”表述,因未明确指向“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和“放弃遗产继承权”,且作出时张己仍在世,遗产尚未形成,故不产生权利放弃的效力。
2. 张乙、李丙、张丁主张“共同共有”的诉求,符合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关系约定,法院予以准许,体现了对家庭合意的尊重。
四、结语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动迁利益分割中共有与继承的混同纠纷,核心在于厘清“共有权利的归属”与“继承份额的界定”两大核心问题。法院的裁判逻辑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先通过同住人认定、权利来源审查确定共有财产范围及各主体份额,再将被继承人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后进行继承分配。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权利来源优先、公平合理分配、特殊主体保护”的原则,既尊重公房租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法律规定,又兼顾家庭伦理和成员间的合理利益诉求。此类裁判口径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当事人在面对类似争议时,应重点关注房屋权利来源、实际居住情况、特殊主体身份等关键事实,提前固定证据,明确自身权利边界;家庭成员间也应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协商化解矛盾,避免因利益争夺破坏家庭和谐。
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此类纠纷仍将持续发生。法院在裁判中需进一步平衡法律规定与家庭伦理、历史因素与现实需求,确保每一份裁判都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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