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 45 年前的《自留山登记表》,承载着湖南农民邹喜忠的林地权属凭证,却在迁居后陷入权属争议的漩涡。近日,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这场跨越三十余年的林权纠纷,暴露出农村土地确权、流转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与程序困境,更牵动着普通农户对合法财产权益的迫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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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三定” 留凭证:45 亩林地的权属根基
时间回溯至 1984 年,全国范围内开展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的 “林业三定” 工作。彼时,邹喜忠是张家界市慈利县杨柳铺乡三合村(现复兴村)红星组村民,经村集体分配,他获得位于三合山 “芝麻坑”“长岭”“大地垭” 三宗自留山,面积共计 45 亩,主要种植油茶林。
这一权属关系被明确记载于《慈利县杨柳铺乡三合村自留山登记表》,表格加盖当地政府公章,成为邹喜忠主张林地权益的核心法律凭证。
二、维权路的辗转:法院裁定与行政答复的 “循环”
为追回权益,邹喜忠于 2024 年将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杨柳铺乡复兴村村委会等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林地补偿款 24.75 万元。
法院裁定却给维权泼了一盆冷水。慈利县人民法院(2024)湘 0821 民初 1993 号民事裁定书指出,涉案林地权属存在争议,应先由政府部门确权,不属于法院直接管辖范围,裁定驳回邹喜忠的起诉。
随后,邹喜忠向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确权。该局 2025 年 9 月 1 日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称,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调处职责,建议其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这意味着,邹喜忠的维权陷入 “政府让找法院,法院让找政府” 的程序迷阵。
三、法律博弈:“林业三定” 凭证的效力之争
邹喜忠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林业三定” 时期县级政府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应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变更。同时,《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明确,林权换发需以 “林业三定” 确权为基础,不得重新分山分林。
四、农户诉求:盼权属明晰,解维权困局
“我在向阳村没有一分地,原村的林地是我家的命根!” 邹喜忠坦言,自己始终持有 1984 年的原始自留山登记表,迁居后未在新户籍地获得任何土地权益,恳请有关部门依法明确林地权属,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截至发稿,杨柳铺乡人民政府尚未就此事作出公开回应。这场纠纷不仅关乎一户农民的生计,更折射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困境。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兼顾历史事实与程序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
(本文为客观调查报道,若涉事方有不同意见,可联系本报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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