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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胜诉判决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正义”。自今年4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以促进“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的解决。安徽省检察机关闻令而行——
精准监督
破解“终本”恢复执行之困
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是指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暂时终结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可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应‘终本’而‘终本’”“‘终本’后应恢复执行而未恢复执行”等问题,对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造成影响。
不能让胜诉判决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正义”。结合安徽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开展的“清仓终本案件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安徽省检察院于2024年8月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涉“终本”案件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该专项活动被列入2025年安徽省委“法治为民办实事”十大项目之一。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下称“终本监督”)活动,安徽省检察机关再次瞄准涉民事“终本”案件开展精准监督。
据介绍,2024年1月至今年10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595件,提出检察建议2990件,涉案执行标的金额4.25亿元,其中涉“终本”案件1355件,一件件急难愁盼在高质效的检察监督下得以纾解。
抽丝剥茧
一份倒签房屋买卖合同现出原形
一场看似“执行不能”的赔偿纠纷背后,却隐藏着妄图用“合法”外衣转移财产的真相。
2020年1月31日晚饭后,李严和妻子在路边散步,一辆电动车突然从后面撞上李严的妻子,导致李妻当场身亡。经查,该事故是王伟醉酒驾驶电动车所致。后王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事故发生后,王伟仅支付了3.8万元赔偿费用。李严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王伟赔偿李严81万余元。因王伟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李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没有发现王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王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严满心不甘,经多方打听得知:王伟曾在2020年3月将名下仅有的一处房产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妻弟刘建华,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李严怀疑王伟卖房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赔偿,遂于2021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伟夫妇与刘建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王伟夫妇、刘建华均坚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是2020年1月10日,是在王伟交通肇事之前,刘建华还出示了为买房从他人处借现金15万元的“借条”。2021年6月,法院驳回了李严的诉讼请求。
2023年4月,李严到界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妻子被撞身亡,法院判了81万元赔偿,可现在因为肇事者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终结执行程序,我们可怎么办呀?”在界首市检察院的接待室里,李严攥着民事判决书情绪十分激动。
受理案件后,界首市检察院立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办案检察官发现,2020年3月19日,王伟在将房屋过户给刘建华后,与妻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王伟净身出户。先是卖房,后是净身出户……这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操作”,难道真的是巧合吗?
通过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物业,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已经过户给刘建华的房屋物业费,一直是王伟的妻子在交。房屋已经出售了,为什么还会主动交物业费呢?办案检察官意识到案件中的不寻常之处。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检察官仔细分析了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发现刘建华常年在浙江绍兴打工,只有过年才回界首,并且名下没有车辆,日常往返均是乘坐高铁。
2020年1月25日是农历春节,检察官通过调取刘建华的出行记录发现,刘建华在当年1月17日乘坐高铁从绍兴回到界首,又于1月24日返回绍兴,这与刘建华回家过年又外出打工的轨迹相符合。刘建华曾在法庭上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是2020年1月10日和王伟夫妇在界首签订的,但在当年1月10日之前,刘建华并没有乘坐高铁从绍兴回到界首的记录,这与其陈述互相矛盾。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发现,2020年3月18日,刘建华又乘坐高铁从绍兴回到界首,并在3月20日返回绍兴;涉案房屋申请过户的时间为3月19日,正是刘建华停留在界首的这一天。据此,办案检察官推测,《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很有可能是在2020年3月19日,并且在当天申请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王伟为了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将合同时间倒签至2020年1月10日,也就是王伟交通肇事之前。
最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刘建华承认: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他在王伟夫妇的指使下,为帮助转移财产,倒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在诉讼中伪造“借条”,从而造成李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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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王伟等3人因犯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被界首市法院判处刑罚。
2023年6月,界首市检察院将王伟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界首市检察院依法介入,持续跟踪案件办理情况。今年6月,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王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王伟妻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刘建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此案的刑事案件办理期间,李严与王伟达成赔偿协议。拿到赔偿金,李严的心结终于解开了。
跟进监督
两次发送检察建议重启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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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5日,在安徽省检察院举办的第二期“皖”美民检·“典”亮民心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讲评汇上,凤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讲述小岗村H合作社与小岗村I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办案经验。
凤阳县小岗村H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下称“H合作社”)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作物(粮食)种植、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2019年11月1日,H合作社与小岗村I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下称“I供应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收购水稻。此后,H合作社分两批购买了2万斤水稻,价款9万元。因I供应链公司未付货款也未及时收购,H合作社将I供应链公司诉至凤阳县法院。
2020年9月14日,凤阳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购销合同,由I供应链公司支付未付货款9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5.28万元,共计34.28万元。2021年3月2日,鉴于I供应链公司未履行该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H合作社向凤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9日,凤阳县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25日,H合作社向凤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督促法院追加I供应链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受案后,凤阳县检察院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I供应链公司注册登记档案材料。经核实发现,I供应链公司股东小岗村J生态科技公司、黄某未实缴出资,且在该笔债务发生后,J生态科技公司、黄某擅自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69年12月30日。
2021年11月24日,凤阳县检察院向凤阳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H合作社追加I供应链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凤阳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追加J生态科技公司、黄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2023年,凤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在走访H合作社时,其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反映法院一直未恢复执行,请求检察机关监督。该院检察长决定主办该案,并组织了公开听证。经审查,该院认为此案有新的可执行主体,H合作社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支持H合作社恢复执行申请。2023年5月9日,凤阳县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因经过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11月,凤阳县法院作出“终本”裁定。
为支持和监督凤阳县法院依法执行,凤阳县检察院指派专人配合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经过多轮财产线索的调查核实,最终发现黄某名下有房产。2024年5月11日,凤阳县法院再次恢复执行,查封黄某名下房产一处。后经检法协同释法说理,黄某主动缴纳了执行款。2024年8月2日,H合作社领取了该案执行款34.28万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
“本案中,检察机关两次制发检察建议,持续三年跟踪督促,监督法院纠正‘应恢复执行而未恢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打破‘终本’僵局,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刘斌说。
深挖线索
为民企纾困解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终本监督”中,对于因判决执行不到位致使企业经营发展受到影响的案件,安徽省检察机关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有财产线索而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违法“终本”的情形等方面。
芜湖甲汽配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等业务。2017年5月,芜湖甲汽配公司与滁州乙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2020年1月,甲汽配公司以乙汽车公司欠货款42万余元一直未付为由,向芜湖市湾沚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湾沚区法院判决乙汽车公司支付甲汽配公司货款4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判决生效后,甲汽配公司向湾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湾沚区法院受理后向乙汽车公司制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其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冻结其银行账户,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执行中,湾沚区法院发现乙汽车公司有厂房出租,遂裁定提取、扣留该公司厂房租金42万余元,并向承租方滁州丙制品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丙制品公司说,厂房租金已全部支付给乙汽车公司,后续不再续租。湾沚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乙汽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0年8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案件执行始终未取得进展,甲汽配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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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涉法涉诉企业走访时,发现了芜湖甲汽配公司与滁州乙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线索。
2023年3月,湾沚区检察院在对涉法涉诉企业走访时发现了这一线索。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经研判认为,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情形,于是决定依职权对本案立案审查,并将调查核实重点聚焦于乙汽车公司厂房对外租赁情况。
检察机关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查明,乙汽车公司长期将厂房租赁给丙制品公司使用,仅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就有75万余元,该租金均支付至刘某个人银行账户。丙制品公司接到湾沚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刘某的要求,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规避执行,乙汽车公司向丙制品公司虚假发出《不再续租通知函》,谎称2021年3月31日后不再将厂房续租给丙制品公司。后乙汽车公司又与案外人、丙制品公司员工周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名义上将厂房租赁给周某,但实际仍继续由丙制品公司续租,租金由丙制品公司支付至案外人刘某玲个人银行账户,2021年3月后分4笔支付半年租金达4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等人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大嫌疑,同时湾沚区法院怠于履行职责,对乙汽车公司厂房对外租赁及租金收入情况未予认真核实,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裁定“终本”,程序违法,侵害了甲汽配公司的合法权益。2023年6月,湾沚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将乙汽车公司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恢复执行。2024年1月,乙汽车公司主动与甲汽配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分批支付本息及诉讼费等合计46万元并提供担保,后全部支付到位。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立案侦查。今年1月,法院一审以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湾沚区检察院检察长潘登告诉记者,办理此案期间,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综合运用委托调查、异地调查等多种核实手段,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从而实现了对法院违法“终本”的精准监督。对在履职中发现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移送立案监督线索并与刑事检察部门一体履职,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监督是一篇大文章,一头关乎司法公信,一头连着民心。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安徽省检察机关将以“终本监督”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民事执行监督整体效能,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吴贻伙 张传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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