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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新闻报社众鸣新闻特约评论员杜才云
未拴绳,28万没了……(11月11日,法治日报)
江苏常州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终审判决,以狗主人王某某赔偿受害人朱女士28.62万元的结果尘埃落定。这起案件中,30公斤的大型贵宾犬未牵绳在公共区域乱窜,导致59岁的朱女士躲避时摔倒,造成腰椎骨折、九级残疾。看似偶然的意外背后,是养犬人规则意识的缺失,而28万余元的赔偿款,更以法律惩戒的形式,印证了“牵绳才是养犬‘省钱经’”的朴素道理,为所有养犬人敲响了法治警钟。
养犬自由的边界,始终由法律与规则划定。我国《民法典》第1246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亦明确要求,携犬出户必须佩戴牵引带,且长度不得超过1.5米。这1.5米的牵引带,既是对犬只行为的约束,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保障,是养犬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案例中的王某某,放任体长近80厘米的大型犬脱离约束,自身却疏于看管,这种对规则的漠视,本质上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终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责任,正是法律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违规必担责”的法治精神。
现实中,部分养犬人抱有“自家狗温顺不咬人”“偶尔一次不牵绳无妨”的侥幸心理,将牵绳义务视为负担。王某某在事发后虽陪同就医、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协商赔偿时却否认责任,试图以侥幸逃避代价。然而,法律的裁判基于事实与证据,接处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链条,清晰证实了未牵绳犬只与朱女士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28万余元的赔偿款,击碎了“侥幸避责”的虚幻泡沫,也让公众看清:养犬无规矩,代价不止于金钱,更可能关乎他人的健康与安全。
养犬是个人权利,但权利与责任始终对等。公共空间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家园,老人、孩童等群体享有安全通行的合法权利,养犬人的个人喜好绝不能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一审曾认定朱女士自担40%责任,终审判决予以撤销,这一纠正不仅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文明养犬从来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落实在“牵好一根绳”“看好一只狗”的细节之中。28万余元的赔偿教训,沉重却意义深远。它向全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养犬自由有边界,法律责任无侥幸。所有养犬人都应以此为戒,摒弃侥幸心理,主动遵守养犬规定,用牵引带扛起责任,用自觉守护公共安全。唯有如此,才能让人与犬在规则框架内和谐共处,让公共空间不再有“牵绳焦虑”,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养犬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配图来源网络与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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