豹猫、白面果子狸、眼镜蛇
有人胆大包天!
竟在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
公然“晒”出捕猎视频
甚至直接明码标价售卖——
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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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越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
精准出击
一举揪出这条
“线上引流揽客、线下非法捕猎”的
野生动物交易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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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锁定
视频发布者王某
民警随后揪出了
孙某和汤某
这两个“上游供应商”
经查
王某扮演的是
“线上经销商”的角色
负责利用社交媒体
发布视频、招揽客户
而他手里的“货”
全来自王坛镇的孙某和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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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指认偷猎现场)
住在小舜江源头附近的
嫌疑人孙某和汤某
揣着“靠山吃山”的想法
长期在林子里
偷偷布设捕兽夹、蛇网

(被捕兽夹困住的豹猫)
先后捕到了
豹猫、白面果子狸、眼镜蛇
这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还有石蛙、野鸡、野猪等
“三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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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蛙)
目前
王某、孙某、汤某
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和非法狩猎罪
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野生动物是
大自然的“小伙伴”
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
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
不仅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犯罪行为!
守护生物多样性
需要每个人的自觉与坚守
法律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依法严厉打击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相关线索!
来源:越城公安
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投诉、建议微信: www0575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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