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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利辛公安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
打谣进行时
1.近日,利辛县网民许某在网络上发布“是谁来偷我的花生”的信息。经查,许某为博眼球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许某予以行政处罚。
2.近日,利辛县网民任某在网络上发布“几十亩花生半天就被抢完了”的信息。经查,任某为博眼球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任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网上传播、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
相关法律法规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 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利辛网综合利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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