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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执行难”犹如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不仅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打折扣,更侵蚀着司法权威的根基。2024年10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后于2025年6月,“两高一部”又共同出台配套《意见》,标志着拒执罪案件办理进入新阶段。
新解释针对拒执罪的认定标准、办案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出了更加系统、细致的规定。
01 明确职责边界,公检法形成打击合力
新规的一大亮点是清晰界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构建起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同机制。
人民法院发现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后,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这改变了以往部分法院标准不一、移送不畅的局面。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时可延长至30日。如决定不予立案,必须说明理由并通知法院。
人民检察院则重点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当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这种制度设计有效避免了以往因职责不清导致的“踢皮球”现象,使三部门能够真正形成打击合力。
02 细化“情节严重”标准,穿透规避执行行为
新司法解释对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以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十多项具体情形,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将“消极规避型”的隐蔽拒执行为作为侦查打击的重点,穿透“假离婚”“假委托”的表象,依法认定拒执行为的本质。
针对实践中多发的虚假和解、虚构租赁等“权利滥用型”拒执行为,新规建立了“法律行为—经济实质—主观意图”的三重审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将逃避执行的时间节点前移,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构成拒执罪。这一规定有力回应了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就提前转移财产以逃避未来执行的行为。
03 确立“双轨制”追诉模式,保障申请人权利
新规进一步细化了拒执罪“公诉+自诉”的双轨追责模式,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权利保障。
在公诉程序方面,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办案时限,确保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在自诉程序方面,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不被追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告知其自诉权利,并明确自诉案件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这一设计既尊重了公诉主体地位,又赋予申请执行人必要的救济途径,形成了双轨并行、相互补充的追责机制,从制度设计上堵塞了以往因公诉机关不予追究而导致犯罪行为无法被追究的漏洞。
04 前移财产保全措施,破解“执行困局”
新规创新性地将财产保全措施前置化、全程化,有效破解了传统模式下财产控制滞后导致的“执行困局”。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即需对涉案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法院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也可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机制确保了刑事追责与债权人权益实现同步推进。
新规还明确了追赃挽损程序,规定对被告人通过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重人身处罚、轻财产追回”的倾向,实现刑事打击与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更加贴近当事人最终实现债权的实际需求。
05 明确从重从轻情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新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了拒执罪的从重和从宽情节。
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的被告人,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同时,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这种“给出路”的政策设计,有利于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拒执罪的价值不在于适用数量的多少,而在于与其他制度形成“组合拳”。
从实践角度看,新规的意义不仅在于加大惩戒力度,更在于构建了一个“成本可控、威慑适度、衔接顺畅”的多元治理体系。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民事、行政、刑事手段的梯次衔接和协同发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0月30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202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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