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遇到个话题,觉得很值得一说。保健品行业(包括各类丰胸壮阳美容产品)的营销手段一直在不断发展,是不断在犯罪边缘试探、并以此完善营销手段的过程。
最早的时候,保健品的宣传是很大胆的,明着说自己对什么什么症状有治疗效果,当时实务中对这类行为也基本不处罚,只有少数以宣传广告罪来定,但在定罪过程也都很勉强。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也有一套固定的话术,大概就是通过某种“诊断”,判断顾客患有某某病,然后再介绍自己的产品可以“治疗”顾客的病,给顾客施加心理压力。这些“药”一买就是几个疗程,少则几百,多则数千,价格贵得离谱。
再后来,对于通过宣传或销售话术“明示”或“明显暗示”自己是药,可以治疗某些疾病的情况,被追究了生产、销售假药罪。
保健品企业稍微消停了一点,不敢直说了,对宣传和销售话术作了修改,禁止直接使用“诊断”“治疗”或相近的用词,提供“诊断”的也不再是医生,而是“专家”。
同时也引进了中医概念,编造或使用中医上的伪概念,比如体寒,宫寒,虚热,等等;同时对自己的产品,也只是强调有某些方面的功效,或者含有某某成分,可以预防。以此进行规避。
PS:中医和玄学简直是诈骗罪的天生护盾。
大概在2015年之前,对此类做法的处罚比较混乱,除了明显能认定为“药”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之外(实际上非常少,稍有几家被处罚,其他企业就学聪明了,早就规避了这一罪名),对于这类违规销售保健品的情况,有定虚假广告罪的,有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还有定非法经营罪的。
2015年之后,处罚手段开始趋向于统一认定为诈骗罪。
主要的原因和理由包括:
1、伪劣商品罪一节里面“产品质量不合格”这条路慢慢被企业堵死
企业一直在吸收实务中的处罚和裁判理由,补上漏洞。而在过去的判决中,产品本身的问题一直是认定有罪的重要理由。比如,产品是“三无”产品;产品实际上只是糖水,不含有任何有效成分;产品的生产配方没有任何含金量;产品的生产成本极低,与售价形成鲜明对比;……等等
相应的,企业也在调整。
销售的产品慢慢被完善为有注册的商标,确定的生产厂家,合规的生产手续,申请了专利的配方,叫作“XX精华”等等看起来就很高端的成分。
宣传和销售的口径也从一开始明着说自己能治病,慢慢改善为强调自己能增强体质,驱寒,去湿,补气,等等。
这就导致很难从产品本身去证明它没有功效。比如,产品里加点枸杞成分或者生蚝成分,就宣称自己能壮阳,这是无论如何也没法证伪的。
也正因如此,实务中已经基本放弃从“产品是否真实有效”来认定犯罪的路径。
2、认定诈骗罪的核心逻辑
此类认定诈骗罪的逻辑与将“酒托”认定为诈骗罪比较相似,主要是考虑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使用话术、套路,冒充专家,以“会诊”或变相“诊断”的形式,使顾客产生虚假认知,误以为自己患有某种疾病,需要购买、使用产品进行“治疗”或变相治疗。
这种情况下,顾客(受害者)的购买意愿是在“药托”的引导下产生的虚假认知,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当然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此基础上,如果产品本身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同一套产品有多个价位,或者不同价位的产品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或者宣传的不同功效的产品实际上都是同一成分,或者产品的价格虚高,都可以进一步加强诈骗罪的认定。
这一定罪逻辑的核心在于“诊断”、“疾病”、“产品”,而企业也在不断完善这些环节。
“产品”部分如上所述,已经被掩饰得差不多了;“诊断”行为从过去由销售人员草率、随意的认定,改为以专门的设备来提供结论;“疾病”也从明确的疾病名称,替换为中医里的伪概念。
这些手段都使保健品的销售认定为诈骗罪提高了难度,但其核心是不变的,始终是以某种手段使顾客产生自己处于某种debuff的虚假认知,再骗顾客购买其产品来解除这一debuff。
这是保健品诈骗的根本,也是企业牟取暴利的核心手段。如果不使用这一手段,那保健品本身当然也都是依法依规生产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当然也不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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