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李薇
11月1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一营业部员工刘泽方因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0年1月10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刘泽方作为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开立在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的“刘某红”“刘某辉”“刘某昆”账户委托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成交金额39,141,591.80元,合计亏损139,803.64元。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监管部门认定,刘泽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刘泽方处以4.5万元罚款,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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