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十字路口,许多人会为了尽快走出困境而做出一些当下看似合理的决定,李女士便是如此。她与前夫的婚姻走到尽头时,为了能快点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自己抚养,前夫无需支付抚养费。那时的李女士,有着稳定的收入,觉得自己有能力独自抚养女儿长大,便毫不犹豫地签下了这份协议。
然而,李女士遭遇了失业的打击,原本稳定的生活瞬间陷入了困境。与此同时,女儿逐渐长大,各项费用也如潮水般涌来,每一项都让李女士感到压力山大。李女士心里很清楚,自己如今的经济状况已经无法独自承担女儿的成长费用。她萌生了找前夫要抚养费的想法,但又担心那份离婚协议会成为一道无法逾越的障碍。毕竟,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自己当时也是自愿签订的。
在犹豫和纠结了许久之后,李女士决定咨询律师。律师告诉她,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并非一成不变。法律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协议约定而消失,必要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任何一方承担合理数额的抚养费。如果李女士的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独自抚养女儿,那么她可以于前夫协商支付抚养费。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失业证明以及生活开销凭证,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女子的实际情况,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是绝对的。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法律会以保障孩子的权益为出发点,做出合理的调整。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避免给自己和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困扰。而对于那些在婚姻中遭遇困境的人来说,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勇敢地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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