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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7月到9月,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聚集在我国北方最大的渔港——山东省荣成市的石岛渔港寻找船员工作。随着黄渤海休渔期的结束,众多船东和企业从7月开始招聘,为9月出海捕鱼做准备。新手船员踏上甲板后,才会明白这碗饭并不容易吃。
“一艘远洋捕捞船上有二三十条汉子。每个除夕,船都漂在海面上,船员们只能靠卫星电话与家人联系,每人只有几分钟的通话时间。”在荣成市的赤山渔港,当了30年船长的老曹和记者聊起甲板上的生活时忍不住唏嘘。老曹三言两语,便撕开了船员生活的一角。
近年来,我国船员队伍规模不断壮大,该行业的职业保障也备受关注。近日,记者深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港市以及荣成市,与船长、船员、海事法院法官及当地检察官展开对话,从司法保护船员劳动权益的视角出发,揭开这一行业的神秘面纱。
工作辛苦风险高
船员这行不简单
船员的工作究竟是怎样的?不妨从老曹的家规说起。“我家有条规矩,只要我在家,大头菜、土豆、胡萝卜和洋葱这4样菜绝不上桌。”老曹缓缓道来,“我年轻时,海上补给不及时,大头菜、土豆、胡萝卜和洋葱就是船员们的当家菜。回家后,我看到这几道菜就反胃。”在老曹眼里,现在的船员赶上了好时候,他目前服务的远洋捕捞船,船上配备的是桶装水以及冷冻的蔬菜和肉类。即便是青菜,经过急冻再真空包装后,也能长时间保存,拆开包装袋时依旧是鲜亮亮的绿色。
尽管生活条件已有改善,但身为船员,特别是远洋捕捞船上的船员,所面临的职业压力仍旧不容忽视。据了解,船员们的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十分单调。船上绳索、机械繁多,新手船员在克服晕船的同时,还需适应船上环境,稍有不慎就可能受伤。近海捕捞的船员工作内容与远洋捕捞类似,但航程较短。在北海市的侨港码头,船东兼船长小范说,船员工作十分辛苦,不仅要承受海上的颠簸、船舱内刺鼻的鱼腥味。一网撒下,船员们需合力拉网,那网常常重达数百斤,随后船员还要迅速分拣、包装、冷冻渔获,每个环节都考验着他们的体力极限。
船员工作赚钱多吗?记者从荣成市部分从事远洋捕捞的渔业企业处获悉,船长年收入大约五六十万元,最常见的计薪方式是底薪加渔获分红;船上其他职务的船员年收入约三四十万元;普通船员年收入在七万至十万元之间。近海捕捞的收入低于远洋捕捞。船员普遍学历不高,以初中、高中学历为主。职务船员的学历略高。对他们而言,这样的收入虽然比在陆地上打工可观,但同时面临的职业风险、工作强度和生活困扰也大得多。
签约少、取证难
船员讨薪有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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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船员劳务纠纷支持起诉工作座谈会现场。
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庭长李雪莲介绍,该法庭每年收案约800件,其中船员劳务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法官和人民调解员指出,在处理讨薪纠纷时,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不签订劳务合同的比例较高,这导致了劳动争议的增加。
不签合同对船员有影响吗?“当然有。没有书面约定,工资数额便成了一笔糊涂账,究竟按日结算还是按月结算,无人能说清。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船东与船员对于是否欠薪、欠薪多少均存在分歧。”石岛法庭特邀人民调解员张凤翔总结道。北海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廖国良介绍:“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船员甚至不知道雇主的姓名,这也增加了劳务纠纷解决的难度。部分船员前往法庭咨询如何起诉船东讨要工资时,只知道对方叫‘四眼仔’‘三宝’‘老鬼’……”
船员遇到这么多讨薪难题该怎么办?船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依法提起仲裁、诉讼。还有一项较少为船员所知的制度,可能对船员有所帮助,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且有维权意愿的当事人,如果因诉讼能力较弱或因其他原因不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与北海海事法院召开涉船员劳务纠纷支持起诉工作座谈会,并会签《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自座谈会召开至今,4市检察机关已完成40余件涉船员劳务纠纷的支持起诉工作。贵港市检察院检察官黄海山介绍,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工作就是要帮助诉讼能力较弱的船员等特定群体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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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登船开展涉船员支持起诉案件调查核实工作。
“支持起诉、人民调解等举措,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船员维权能力不足、合同意识薄弱的短板。但船员若想从根本上避免陷入维权困境,需增强合同意识,在务工前签订好合同;同时增强取证意识,保存所有与务工相关的沟通记录,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支持。”李雪莲庭长提醒道。
工伤还是人身损害
船上伤亡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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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法官在调解涉船员劳务纠纷案件。
不仅签不签合同对船员有影响,签订何种用工合同对船员影响也很大。许多船员家属在提起诉讼时都存在这样的疑问——船员明明是在船上受伤,但为啥有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2023年12月,在荣成市一条渔船上当船员的周某突然失踪。2024年3月,在荣成市注册的另一条渔船在捕捞作业时,将周某的尸体打捞上岸。警方认定,周某因落海确认死亡。周某之妻昆某认为此情形构成工伤,向石岛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船东参照工伤待遇予以赔偿。船东不同意她的诉求。与昆某有类似遭遇的还有44岁的荣成市人郭某。她的丈夫、45岁的老袁在一条近海捕捞渔船上出任船长期间猝死。周某和老袁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这与船员和船东、企业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有关。船员受雇于船东、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有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务关系中的船员在遭遇意外伤害时,通常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非工伤赔偿标准。”石岛法庭法官曲燕军介绍。石岛法庭的法官积极扣押船舶,又经调解员多次努力调解,昆某和郭某均与船东达成赔偿协议。船东承诺向昆某支付110万元赔偿金,目前已支付70万元;郭某与船东达成协议,赔偿金额为70万元,目前相关赔偿仍在持续支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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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法官在扣押船舶。
据了解,船员的工作模式大致可分为3种。
第一种是打替班(临时工)船员,这种用工模式一般属于劳务关系;
第二种是与企业、船东有长期劳务关系的务工人员,其中一部分与雇主或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另一部分则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与劳务公司签约,随后被派往船上工作,若为个体船东打长工,也存在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以上也为劳务关系;
第三种是在大型企业工作的职务船员,他们通常会签订详细的用工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模式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比例较高。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受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福利;劳务关系中,船员只获得劳动报酬,通常不享受医疗、工伤等方面的待遇。
今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海商法通过。新法提出,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业内普遍认为这进一步加强了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然而,也有一些人指出,船员职业的流动性极高,特别是基层船员,他们频繁地在各个港口之间奔走,要让企业与所有船员都建立劳动关系,颇有些难度。
虽然船员的工作有风险,但在船员职业保障方面,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宣传和制度设置,很多人一生都坚守在这个行业里。以老曹为例,聚少离多的日子让他和家人格外煎熬,他也曾为了能多陪陪家人放弃船员工作。可他并不适应上岸后的日子,又再次远航。他苦笑着说:“唉,这不,又干了十几年了。”
作者: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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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守护“甲板上的人生”
音频:AI生成
监制:朱一鸣 编辑:刘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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