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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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 是常见的结案方式。但实践中,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在撤回上诉后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
二审庭外和解一方撤回上诉对方未履行协议的,如何维权?
最高院在指导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个指导性案例中,二审法院审理时有两个重点:
第一点,在这一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经法院制作调解书;
第二点,在这一类案件中,与一审判决相比,和解协议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
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
“西城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因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ix]。”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改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达成庭外和解之前(指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改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清楚所带来的后果。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庭外进行谈判,还是由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应谨慎考虑其利弊得失以及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新设定的权利义务所带来的影响。在以往的案例(由法院调解)中,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调解协议。而在其他案件(如该指导性案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未经法院制作调解书,则该和解协议无法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若一方当事人违反该协议,法院会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关于上述第二点,即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相比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的执行问题,在审判实务中,会出现诉讼双方基于多种考虑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范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不会将超出诉讼范围的和解协议内容纳入调解书中。为了确保和解协议中的新权利义务可被法院强制执行,如新权利义务并未超出原诉讼范围的,应确保法院将和解协议载入调解书中。
周军律师提醒,和解时,当事人需要衡量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所带来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该调解书可直接由法院执行这一优势)以及制作调解书在对和解协议的权利义务可能带来的限制(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则没有这种限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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