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翼而飞的300吨玻璃瓶“找到了”宿迁经开区:引导侦查破解案件定性与价值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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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办案检察官与办案民警来到被害企业仓库实地走访,了解被盗玻璃瓶规格、种类及回收流程。
2024年12月底的一天,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玻璃厂在年终盘点时发现仓库内原本成吨堆放的不合格玻璃瓶不翼而飞。原来,该厂叉车工李某利用熟悉仓库环境、掌握装卸时间等便利,多次将本应回炉处理的不合格玻璃瓶盗出售卖,累计盗窃超300吨。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下称宿迁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2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为还赌债,利用管理漏洞伸出“黑手”
李某是该厂一名普通叉车工,工作之余迷上了赌博,很快债台高筑。工作中,他发现厂区外围存放不合格产品的外包仓库看管松懈,进出车辆几乎无需核验,于是他想到了一个“生财之道”——把这些不合格产品卖掉。“那些瓶子是不合格的,厂里管得不严,我以为没人会仔细清点。”李某在案发后供述道。
通过网络,李某联系到邻市一家小型玻璃制品厂老板于某,自称代表工厂处理不合格产品,双方一拍即合,谈好了价格。2024年4月30日,李某从网上约来一辆货车,让司机径直开进仓库,他驾驶叉车将玻璃瓶装上车。货物运抵后,于某通过微信将13325元货款转给了李某。扣除1000元运费,李某净赚12325元。第一次出手的顺利,让李某彻底放下了顾虑,胆子越来越大。在接下来的8个月里,他如法炮制,作案14次,盗窃玻璃瓶及包装材料共计342.82吨,甚至一度自信地告诉收赃人:“货有的是,随时可发。”
2024年12月17日,玻璃厂在对第三方仓储进行年终盘点时,发现用于存放不合格品的三个外包仓库,其中两个已几乎被搬空。于是,企业调取监控录像查看,发现12月15日李某曾打开仓库大门,放行一辆空载卡车进入,不久后这辆卡车覆盖着雨布满载而出。李某有重大盗窃嫌疑,企业随即报警。
引导侦查,破解案件定性与价值认定难题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应邀依法介入该案,经细致审查后发现,该案有两个关键点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一是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还是职务侵占,二是被盗的不合格玻璃瓶及其包装物的价值如何认定。
针对定性问题,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重点查明了李某的岗位职责。证据显示,李某仅负责根据指令进行装卸作业,对涉案物品并无管理、经手职权。其利用熟悉环境、知晓装卸时间的工作便利实施窃取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检察机关明确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价值认定方面,面对不合格品价值较低的惯性思维,检察官认为不能简单以废品论处。公安机关经深入企业走访,咨询行业专家,确认这些玻璃瓶作为回炉料具有较高的再生利用价值,随瓶被盗的托盘、隔板等亦属企业财产,最终认定涉案的342.82吨物品总价值为27万余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数量和价值均无异议。2025年8月13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
延伸职能,助企堵漏挽损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宿迁经开区检察院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收赃人于某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其虽因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犯罪,但客观上的低价收赃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协调,于某主动退赔被害企业18万元,最大程度减少了企业损失。
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害企业在外包仓储管理、人员权限管控、物资盘点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并全面整改,回函表示已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葛凌 王栋)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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